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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自主报关的小微企业的涉税事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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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税务的热情和现在的天气一样,降温了很多。刚开始收到税务短信或者刚看到这方面信息的人,第一反应肯定是如遭雷击,很多人进入一种高度兴奋激动的状态并且相互传染。现在应该也都冷静了下来,也都按自己的办法处理了。有朋友私信了自己的看法,我想有必要抛砖引玉,根据自己对税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也总结一下自己的看法。

首先,我们谈论的是非自主报关出口的,商品已经在境外且销售发生在境外的小微企业纳税人。

1 境外收入不是出口收入,注意这次税务收到的业务数据发生在境外销售环节而非报关出口环节,上面所说“非自主报关出口”其实是没有必要的废话,只要库存在境外且在境外销售,那就和增值税出口销售额没有任何关系。根据中国增值税法第三条,中国增值税只针对中国境内发生的销售行为。境外发生的属于增值税的免税收入而非增值税的出口免抵退办法收入。我想反复强调,税务收到的数据是境外销售且在境外发货,这个环节不属于中国增值税的征收对象。

2 企业经营比如库存来源一般来说不是税务稽查点,税务稽查的是和税务形式相关的实质行为,比如你有进项抵扣、有出口退税、有应税所得额抵减的相关凭证,那就需要纳入稽查范围,如果你没有,税务有什么义务和权力核查你的库存,意义何在?从增值税来讲,你放在境外的库存,无论是出口的还是境外采购甚至是受赠的,都不改变境外销售境外发货这个免税收入的现实。
当然存在企业所得税应收所得额抵减的问题,那是另一个问题。

3 进出口环节目前采用备案制,包括海关、税务和外汇(商务进出口备案已经取消),但这都和进出口这个环节直接相关。如果货物已经在境外,就不存在海关和税务的备案问题,但可能存在外汇的境外投资备案。我国以往出口监管的核心是外汇管制,但现在这方面监管弱化了很多,只要你能通过各种方法结汇,那就说明外汇管理部门默认甚至支持了这种模式。
大家都知道目前的资金平台都要求提交店铺交易信息,这其实就是为了外汇核销,相信绝大部分商家当时就已经提交了这个最严格的管制信息,从某种主观理解,这就相当于做了境外销售外汇管理备案。

4 很多人不断询问是按销售额还是按回款,我想这可能还是基于出口报关销售模式下的思维,也就是基于外汇管制下的“出口收入”和回款核销的问题。如上所述,小微企业跨境电商销售,外汇方面其实已经变相备案了,不存在出口时回款和收入核销的问题,自然是按销售额登记增值税免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同时境外平台的和相关收入相关的所有境外合法单据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我再强调一下,这里针对的是非自主报关,库存和销售都在境外的情况。

5 FBM模式是从中国直接发给境外消费者,如果没有走9810报关,这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销售环节应该做视同(境内)销售并申报缴纳增值税,但因为没有任何发货轨迹,所以也要看稽查力度。毕竟也可以从境外海外仓发给境外消费者。
顺便说一下,9810适用于分送集报,放到境外仓库的恐怕还是一般贸易模式,其实对于通过一般贸易模式出口的跨境电商,现在面临的是税务这次增值税通知口径(不是以往惯例而是目前解读的短信内容)和外汇口径不一致的情况,我的意见是不管它。 

6 这里说的主要是增值税而不是企业所得税。

最后,这是基于情理法的理解和讨论,不提供申报方法也不对具体申报负责,不对税务管理发表意见,但我想,相关商家还是应该对法律有信心,也欢迎大家基于法律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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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是税务部门收到的数据是亚马逊给的数据,这个数据本身就是境外销售的数据,为什么不承认呢。为什么非得全部要自主备案报关才承认是境外销售呢。随便出来一个规则就开始要收取增值税,感觉太草率了。新规则出来不应该因平台不同,制定更详细的规则吗?这样一刀切,也确实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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