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震:账号公司过500万补税19.5%起,增值税细则38条如通过,跨境电商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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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分享一起案例,事关增值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征求意见稿),如果通过后跨境电商很难过关。
以下是税务事项通知书(重点摘要):

一、应缴少缴增值税及附加
 
2021年11月***公司报关出口货物512,813,276.00元(人民币离岸价),经查该批货物未取得任何与其报关出口的商品有关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出口货物未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不符合跨境电商“无票免税”政策,且***公司并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所以该批货物应视同内销,其出口销售额将全额计入应税销售额。

2021年11月***公司已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为2,309,204.95元,未申报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税)为505,426,711.88元[512,813,276.00÷(1+ 1%)-2,309,204.95],

应补缴增值税5,054,267.12 元(505,426,711.88x1%),

城市维护建设税176,899.35元(5,054,267.12x7%x50%),

教育费附加75,814.01元(5,054,267.12x3%x50%),

地方教育附加50,542.67元(5,054.267.12x2%x50%)

综上***公司2021年4季度应补缴增值税及附加5,357,523.15元(5,054,267.12+176,899.35+75,814.01+50.542.67)

法律依据:(略)

总结要点:5个亿收入未申报的增值税,但因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是按1%来计算增值税,只补缴535.7万元的增值税。


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上面的案例是非常“畸形”的小规模纳税人,明明销售额超过5个亿,但因为没有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所以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1%的税率来补增值税。

而增值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征求意见稿),可以理解为就是为了堵这个漏洞而产生的;

我们来看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解析:简单点理解,就是假如以后查到要补增值税,会从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那天起,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再去计算增值税,按现在的税率就是13%,一般罚款按最低0.5倍算也是6.5%,加起来就是19.5%起!

这什么概念?

可以说,几乎没有公司经得起这么补税+罚款的!

之前某些有“稽查经验”的卖家会和身边朋友这么说:“我之前被查也是增值税按1%交,利润还会按4%来核定企业所得税”,这么算下去比我去做合规更“划算”。

如果这三十八条能够通过,那么就不会出现这种“畸形”的小规模纳税人情形了;

而对于那些还以为被查只需要补1%增值税的跨境卖家来说,无异于“天塌”了。

因为平台的特殊性,跨境卖家几乎都是多家店铺公司,这些店铺公司国内基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0申报的状态。

但如果这个增值税实施细则能够通过,跨境电商是真的难了,那么多的店铺公司,谁知道会不会一刀“砍到”头上呢?


这可是19.5%起的税!

当下的环境趋势明确,合规一定是未来跨境电商卖家的刚需,不妨碍我们提前布局,在确保在全球市场快速扩展的同时,实现合规运营和企业的长期发展。

因此要找一家实战派,真正拿到过结果、资深不忽悠、有税务师事务所资质的顾问机构辅导,是当前的最优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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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成生产销售单位备案和委托代理协议签署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25 年第 17 号公告,从10月1日起,以代理方式出口货物的企业,在出口时必须准确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即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的基本信息。

     为确保合规,需要您在我司客户服务中心完成出口货物实际生产销售企业的备案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署,明确该生产销售企业(应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三类中国境内企业)为对应出口小包业务的实际出口方。从9月底开始,下单时须正确填报已备案生产销售企业名称等相关信息,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申报的,可能影响后续出口小包业务正常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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