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 发现 财务&税务&投融资 重磅新规!企业未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的...
重磅新规!企业未及时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会被视同内销,需要补缴增值税!
但对于跨境电商卖家来说,有几点需要特别关注的:
第五十一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的,应当 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出口退 (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 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 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自报关出口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报关出口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第五十二条 :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并在上述申报期内按规定完成收汇;在上述申报期后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当同时提供收汇材料。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征增值税的,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未申报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与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相比,关于这一块表述,只有一条;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解读:新增了退(免)税的截止日期,36个月内不做退(免)税申报的,要视同内销进行缴纳增值税。
我们再结合前段时间出台的2025年第15号文和第17号文,这一稿的《增值税法实施细则》更是把出口货物、跨境服务等规范化、细节化。
说简单点就是,国家非常重视出口外贸,并且要重点抓这一块的合规化,报关、出口、退(免)税,最后该纳税的纳税,该补缴的补缴。
17号文公布后,“买单出口”彻底封死,或者说想通过“买单出口”来规避申报收入这条路走不通了。
17号文明确规定是需要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的时候,要么是委托的代理公司申报,要么就是自主申报,总之呢,报关出口的货物信息必须和实际的货主一一对应。
这时候可能有卖家会问:如果我是委托代理出口怎么申请出口退(免)税?
意见稿的第五十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
第五十条 :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以下统称出口业务),依照增值税法第三十三条申报办理退(免)税的,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出口退税率,通过免抵退税办法或者免退税办法计算退(免)税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免)税。免抵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免退税办法,是指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国务院规定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的,从其规定。
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委托方按照本条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按照本条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
重点看最后一段,简单来说就是:以委托方式出口的,可以由委托方代办理或者自主办理退(免)税,或者办理不了的补缴增值税!
当然,这实施条例还只是意见稿,并没有落地,但从这里已经能够看出政策的趋势了,一定是会要求外贸出口的每个链路都要合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都加以完善,必然会影响一大批跨境电商卖家。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现在已经正式实施,我们的上游供应商却不能提供发票,即便我们可以走“买单出口”,但一样会被报关行上报收入,税务局一样能掌握这些数据信息。
而且,如果不办理出口退(免)税,还会被视为内销补缴增值税,但是要办理出口退(免)税又需要相应的资料,而最重要的不就是拿不到进项发票吗?
拿不到进项发票是不能申请出口退(免)税的。
如果能拿到进项发票,自己申报出口退(免)税不就好了?又何必走“买单出口”呢?
所以,这些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后,虽然还要等细则落地才能更清楚的做出决策,但不妨碍我们提前布局,现在就开始去优化我们的供应链,必须找到可以提供进项发票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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