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税角度谈谈全托管平台的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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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全托管平台蛮热门的,本文主要从财税的角度谈谈交易模式涉及到的风险。

01
 
注册主体采用境内公司注册(信息合同交易流)

采用境内主体注册,主要的风险点在于,境内交割货物到全托管平台的境内目的仓,一般没有出口报关单。

实际上大概率要判定为视同内销,如果是境内公账或者法人代表私人卡收款,所取的收入要按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

注意:这个收入不只是回款,而是在平台上的真实销售收入。

举例:在全托管平台上月销卖了200万美金,要按200万美金粗算1400万计税,一般纳税人*13%,交纳182万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14万交税。

(税局会通过有权要求公司配合提供销售数据或者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平台销售数据)

对策:最好以香港公司注册此类平台,因为香港公司没有增值税。

下策:如果不能以香港公司注册,境内公司注册的主体不要轻易申请一般纳税人;

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是1%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13%。申报1%增值税,或被查到补1%一般再罚50%(即0.5%),合计1.5%增值税,比补13%,加罚6.5%(50%)要好受多了,是不是?

02
 
采用境内公司公账或者个人银行卡或者个人注册支付宝等收款(资金流)

有一些平台的款项只能转让境内公账或者法人代表私人卡,但是往往又没有办法取得进项发票,以及不能取得出口报关单,这种收款模式下,增值税是很难躲掉的。

另外,许多人以为公司支付宝收款花掉或转出;

或者任意支付宝收款转出,或者个人卡收款,或者用七大姑八大姨的个人卡;

不需要交税?

这真是想的太美好了,您就是用麻袋装现金,当天晚上KTV花掉,也要交增值税等相关税种。

对策1:尽可能用香港公司注册的收款工具收款,因为香港没有增值税,但是仍然要在境内公司交纳所得税(当然亏本没有所得就不要交了);

对策2:尽可能的跟平台反馈境外的资金不要硬性转到境内的对公账户或者法人私人卡。

03
 
境内货物交割(货物流)

境内货物交割没有取得出口报关单,如果用香港公司进行销售以及采购(注意此处),参考三态股份,赛维时代等招股说明书,应该是可以勉强沟通过去的。

如果能够取得出口报关单(如阿里国际站),就太好了,那增值税就可以适用免税或者退税政策;

即使境内公账收款也可以,但是如果境内采购没有进项发票,所得税也是一个很麻烦的问题。

总结:对于全托管平台,如果采购无进项发票,又不能取得出口报关单,平台可以用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公司注册的收款工具收款,香港公司采购,那就相对好一点。

希望以上对您有帮助,至于全托管平台能不能做,个人的观点是有如小马过河,水深水潜,冷暖自知;

一般而言,有差异化的产品可以试试,毕竟是平台补贴流量期,对于品牌调性或者溢价能力的产品,则需要考虑整体的品牌策略。

相关的法律依据可参考深税函[2018]238号,全国的处理规则其实是一致的。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事项的通知

深税函[2018]238号 2018-10-30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管理,明确管理模式和岗位职责,统一和规范操作程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负责清分下发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数据。

各主管征税税务机关负责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

2、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中国(深圳)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注册,并在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二)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3、对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零售出口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将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8栏“免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的“免税项目—出口免税”项下,小规模纳税人填报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项下。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逾期未申报免税的,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5、第二税务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将符合上述第二条规定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数据于每年4月30日前下发至各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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