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 发现 行业发展交流 帮客户发了94单假面膜到国外,却导致深圳...
帮客户发了94单假面膜到国外,却导致深圳一家供应链公司股东坐了7个月牢?!
深圳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股东成某,明知客户的货是假名牌化妆品,还是接了单。仓储、保管、找国际物流代发,一样没落下。16个月,94单假面膜、假身体乳从他手里发往国外。
2025年5月,警方在他租的厂房里查获了54万余元的假货。 最后判了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十万元。 成某的辩护理由很典型:"我只是个做物流的,货不是我的,卖假货的人又不是我。"法院没认。 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成某是深圳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下称"A公司")的股东,公司做的就是仓储物流生意。
2024年初,黄某某找到成某,把一批化妆品存在A公司的仓库里,要求成某帮忙保管,后续通过国际物流发到国外。 问题在于:成某知道这些化妆品是假的。黄某某存的是什么牌子,是真是假,成某心里有数。但他还是接了——收仓储费,收物流费,通过另一家国际物流公司帮黄某某代发。
从2024年1月到2025年4月,整整16个月,成某帮黄某某代发了94单假化妆品到国外。每一单他都经手了仓储、打包、联系国际物流发货。
2025年5月,侦查机关在龙岗区某厂房现场查获了还没发出去的货。国际知名品牌的面膜、身体乳等数种化妆品,全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鉴定价值54万余元。
2025年11月,龙岗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成某提起公诉。 2025年12月,法院判处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决已生效。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就一个:我只是帮人发货的物流公司,货是别人的,假货也不是我生产的,凭什么定我的罪?
答案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这条规定写得很明确: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等服务的,以共犯论处。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知道对方在卖假货,你还帮他存、帮他运、帮他发,那你就是售假链条上的一环,按共犯处理。不需要你亲手造假,也不需要你直接卖假,帮助行为本身就够了。
成某的行为恰好踩中了这条红线。他是A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仓储物流业务。他明知黄某某的化妆品是假冒的,仍然收取费用,提供了仓储、保管、国际物流发货全套服务。法院认定,这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
给货代行业人员提个醒
- 客户不说货是假的,我装不知道行不行?不行。
"明知"不等于客户跟你说了"我这批货是假的"。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你是否"明知",比如:货物价格明显低于正品市场价、货物包装粗糙有瑕疵、客户拒绝提供品牌授权文件、客户要求绕开正规报关渠道、你从事该行业多年对这类货物有判断能力等。 一旦法官认定你"应当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货物有问题,你再拿"我不知道"来辩就没用了。
- 我只提供仓储,不参与销售,也算犯罪吗?
算。刑法上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很清楚:提供仓储、运输、保管、邮寄等任何帮助行为,都构成共犯。你不需要直接参与销售环节。 成某案子里,他就是做仓储和找物流代发,没参与任何一单的终端销售,但法院认定他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共犯。仓储是假货流转的必要环节,没有仓库,假货就没地方放;没有物流,假货就到不了买家手里。
- 国际物流发到国外,国内的法院还能管吗?
能管。成某案的一个关键事实是,假货是通过国际物流发往国外的。但犯罪行为发生地在国内——仓储在国内,发货在国内,收取费用也在国内。 不管最终目的地是哪里,只要帮助行为发生在国内,中国司法机关就有管辖权。而且跨境售假近年来是重点打击方向,"全链条、零容忍"不是口号,是真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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