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2025年11月累计销售达500万,但货物6月开始已陆续买单出口,是否必须按13%补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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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东莞税务局的通知,2025年第3季度和第4季度申报的收入与亚马逊后台推送的收入数据不符,需要通过平台涉税信息报送模块核对收入,并前往税务区申报对应所属期的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025年11月销售额累计达到500万,但货物都是在6月份陆续发出的。当时的税收风声也没有那么紧,货物走的是买单报关,难道一定会被要求按13%的增值税补缴吗?

有大佬也有类似情况并有了具体结果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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