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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100问】17号文10月1号开始执行,还会存在“买单出口”吗?能不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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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台有卖家朋友问到,17号文10月1号生效,还会存在“买单出口”吗?还能不能继续使用?

先回答问题,“买单”肯定还是会存在的,原因有以下两点:

1、由于出口免税,有一些事实在企业所得税巨亏的企业,基于利益的推动下,仍然会存在“出卖抬头”的抬头公司。因为出口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所以会尽可能的压低出口报关单的单价,延长使用的时效。同时又对地方的出口报关数据GDP有所增长。所以很多地区监管对这种睁只眼闭只眼。

2、目前有一种叫“职业背债与背税人”,就是无所谓“老赖”身份,出卖自己的“抬头公司”,详情看这篇文章:深度:买单出口背后的“职业抬头人”转型升级为“职业背税人”!这些“人”又是怎么来的?

虽然海关和税务局交换了税局,但是出口前并没有调用税务局的系统对出口报关抬头的进项发票与出囗数据进行AI排查,所以现在很多服务商都在推动滥用1039的无票出口。

那么既然“买单出口”还是会存在的话?能不能继续使用?有没有风险?

1、各地滥用1039虹吸数据,导致当地商务局正在推动的9610/9710/9810、甚至0110的出口数据下滑,当地商务部一般会向上汇报。因为滥用1039其实是在破坏全国大一统市场,严重违反昨天发表的重要文章《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核心要领。估计1039会被控制在年度销售额不超过500万人民币,且出口报关之前必须要有对应的普通发票进项。

当下出口破坏整个税收公平性的主要问题就是,海关出口申报报关单不调用税局进项数据进行Ai分析,导致出口的企业不愿意让供应商开发票,供应商再进一步推动上游的不开发票。

详情可以看这篇文章:深度:滥用1039的8大风险以及虹吸各地数据要求严查重点清算!

2、数电发票开具越来越简单,所有破坏金税四期链路的行为都会被打击,数电票全国推行的成果非常显著,而金税四期又会实现“以数治税”,“以数控税”,因此滥用1039所谓的无票出口是存在巨大隐患的!

3、增值税法实施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第五十条,这是针对报关行和货代的:

第五十条    以委托方式出口货物,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办理手续的,由委托方按照本条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按照本条规定退(免)税、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

这个之前文章就提到了,增值税实施细则里提到如果在三年内不办理出口退税或者出口免税,会被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

而如果还是选择由“报关行”或者“货代”进行报关,如果卖家不去做出口退(免)税的手续,那么就要由境内发货人(其实就是货代公司)去申请出口退(免)税,不然就要补缴增值税。

可以说,每一个政策都是环环相扣的,不但堵死了卖家走“买单出口”的路,同时还限制代理商或者报关行让他们“被迫”合规或者“倒逼”卖家去自主申报出口。

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从大方向上看,遏制“买单出口”其实就是“反内卷”,说白了现在国家就是要整治跨境电商行业,让所有卖家处在统一的公平营商环境,合理竞争,“要走出去而不是窝里卷”。

所以,我们的建议还是,卖家一定要去让上游供应商开票,因为无论是继续走“买单”,还是滥用“1039”,都只是暂时且存在风险的操作。

只要上游能提供发票,普票就走出口免税,专票就走出口退税,这样才可以做到合规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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