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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你知唔知?
也是有感于这些年来选择大信法务的新老朋友,接下来这段日子,我会尽量用通俗易懂的口语化语言把跨境电商卖家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案例整理一遍,慢慢的分享给大家。
希望,每一位跨境电商卖家都能够,看完老朱分享的案例,能够有所成长,能够及时的规避风险点,再不济在遇到同类问题时,我们也能够在第一时间选择怎么去正确的应对!
好了,我们言归正传,请看正文:
今天我们先从签订合同开始讲起,在签订合同时,对方可能会给我们留有什么样的陷阱或漏洞,咱们以案例来说事。
完善约定有利的管辖条款
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书面的方式确定受诉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有效的协议管辖约定便于原告方在发生纠纷后更为快速准确地确定受案法院,避免管辖异议程序的启动,从而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
同时也有可能,一些骗子在其所在地经营了良好的社会关系,利用地方保护主义逃避法律制裁,一般是争取到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然财力和精力消耗都比较大。
管辖约定是影响诉讼进程的重要因素。公司约定管辖条款时应注意不得违反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应力求约定准确、清楚,避免管辖约定成为维权路上的“绊脚石”。
不起眼的管辖条款,让你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案例说法】
2020年5月,老王因赵六物流运费欠款一事,决定诉诸法律提起诉讼。2019年至2020年间,赵六共计拖欠老王160万余运费,多次催付未果。遂主张赵六赔偿所欠运费及相应利息,于赵六公司所在地广州某区法院提交诉讼申请。
但赵六以管辖异议为由,请求移交管辖法院。理由是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上,写明的是由宁夏某县级法院管辖,同时注明赵六是该县人士。
而作为原告的老王,本身的主要业务均集中在深圳,到广州诉讼已属跨地域。哪成想出了这么一杆子事儿,可能广州都不用去了,还得去宁夏。想想为了这起运费纠纷,要去一个遥远、陌生的地方打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官司,且不说法院的判决结果能否如愿并得到有效执行,单单是律师费、差旅费和调查取证的费用的支出都让人望而却步。
想到这些,老王在大信法务的建议下,发起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宁夏并非是事件实际联系所在地。尽管如此,兜兜转转也折腾了将近四五个月,最终确定由广州海事法院进行审理。
但四五个月的时间,老王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和金钱,进一步扩大了损失。即便最终赢得诉讼,但是增加的一些有形的和无形的损失,将再也不能得到弥补。同时在这四五个月时间里,也不能排除赵六寻找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降低偿还金额或者财产转移等等不可控因素,让最终的结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故而,约定好有效且有利的管辖条款,将对于自己获得有利的维权条件,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能不写管辖条款,也不能约定一个无效的管辖条款,更不能给到合同相对方一个明显的合同漏洞,扩大自己的合法维权难度。
【解析】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的货物跨境运输过程中,很少有人关注提单背面密密麻麻的条款,而其中本来应当受到关注的管辖权条款也同样被忽视。今天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提单背面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实际运输中,提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承运人还是托运人都对提单的签发、批注、倒签、预借等问题十分小心,惟恐因提单纠纷而卷入诉讼之中。而在相关的案件中,因为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引起的纠纷,是最具典型的一类。因为它已经以格式条款的形式,明确写明了争议的管辖法院,那这个管辖条款的法律效力究竟如何呢?
有人认为,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属于格式合同,不能体现出托运人的真实意思,故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是无效的。也有人认为既然双方达成了海上运输合同,即对合作过程的认可,提单作为海上运输不可分割的一环,自然是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
虽然各执己见,但是也都算合法合理。那么究竟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
事物都是有两面性,那么条款的有效性也应分为两面,从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来看,我们要从五个方向去判断和确定:
1) 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是否满足存在实际联系地点的规定;
2) 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是否明示、显著;
3) 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是否公平、对等;
4) 根据诉讼的缘由可能改变管辖条款;
5) 扣船可能改变管辖条款。
综上所述,提单背面的管辖条款并非一定有效,也并非一定无效,需要根据实际案件的情况,来判定该条款的法律效力。
移送管辖权,争取有利诉讼环境【案例说法】
2020年9月,张三委托货代老王空运两票货物,一票货物运往德国,另一票货物运往英国。同年10月,老王告知张三上述两票货物已丢失,故张三将老王诉至深圳市某区普通法院。
通过大信法务的建议,老王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前海法院管辖,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驳回管辖权异议,老王便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存在涉外因素,区普通法院无权管辖,据理力争,最终得到中院的支持,撤销了区法院的裁定。
对被告老王而言,管辖权异议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法院未经审查或审查后未作出裁定,不得进入案件的实体审理阶段。即,正确利用管辖权异议来延长进入实体审判的时间,以此来争取更加有利的审理环境。【归纳】海上运输合同的管辖法院确定
在国内,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一般分为两步来确定。
第一步确定法院级别管辖,根据案情及各类对口特别法之规定,确定案件由普通法院还是专门法院进行管辖;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在确定纠纷的地域管辖时,首先应当考虑是否具有协议管辖,也就是合同规定的管辖条款所写明的法院,如果没有协议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管辖。
在运输合同中,不论是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还是联合运输合同的纠纷,因此而提出的诉讼,一般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诸多形式的运输中,有两个运输方式而成立的合同是例外。
其一,如果是海上运输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海事法院管辖;其二,如果是铁路运输合同的纠纷以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对不同运输方式所对应的可起诉法院我们总结如下:
(1)海上、通海水域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2)陆路或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3)含海运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
(4)不含海运的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为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以上所列明的可诉讼法院,应根据实际案情具体分析来定。【归纳】海上运输合同的确立与解除
我们在解决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订立条件和解除条件,那么在实际案例中如何来区分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呢?
(1) 合同的订立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由承运人与托运人磋商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口头订立,也可以书面订立。但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均具有书面效力。
(2) 合同的解除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可能因各种因素而解除。而海商法特别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分别是:
①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承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而产生的费用;
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③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之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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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不同 - 90后电商少女,爱好很多,喜欢追剧旅游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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