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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套账倒查10年,广州一出口企业累计只分红1亿确被补税加罚1.3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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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不要再做内账,管理账必须与财务账合并报表一套账吻合,并且环环相扣
该企业于2010年05月31日在广州成立,税局从2011年开始查内账,这放水养鱼清算真是全生命周期管理,

先上处罚结果:
对于分红:
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24,187,954.95元,0.5倍的罚款,即罚款12,093,977.48元,这里面是0.36亿

对于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少计收入和支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鉴于你公司在检查期间,主动配合检查,积极补缴税款,我局对你公司处少缴企业所得税68,510,230.3元,0.5倍的罚款,即罚款34,255,115.17元。这合计是1.03亿。
合计1.39亿

企查查截图:

https://assert.wearesellers.com/questions/20240519/7f6a0b14aa415ad3720f716270b6315c.jpg
内内内账上以及银行流水被查到的
https://assert.wearesellers.com/questions/20240519/5a6cb238c52f990c5743c3dec50d9497.jpg
大家可以看以下的公开信息,税局如何把数据要到这么翔实,以及工作做到如此细致的?

一般稽查可能就是按收入核定利润率再补再加罚,但是不知道这家企业是不是深喉举报,还是平常内账做的太好,电脑一搬一恢复所有的数据全部历历在目?
所谓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希望大家坚持真实是最有力量的,做好统筹规划,该交就交,该争取符合实质经营且业务合理的税收优惠就争取,别被一些乱七八糟的无实质经营不符合转移定价价值贡献法的税收洼地、个体工商户等套用等等忽悠。
最后不仅没有少交税,反而如这个案例一样,多罚了4635万,平均每年约500万,如果提前统筹,用好政策,是否要补交税约1亿呢?
这个案例我们估算如果一开始就依法纳税,总体的税负金额在4000万左右,结果10年补加罚多交了1亿
这就是认知盲从从众效益(好像大家都不怎么交税),又总是想着运气好不会被查,现在大数据时代,所谓这种依赖大数据的运气在系统都能主动算出来了。
补所得税的依据
(一) 你公司在2011-2021期间设立两套账簿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列收入合计796,212,848.22元(不含税),少列支出合计376,570,023.39元。

其中:

2011年少计收入22,125,076.35元,少列支出17,423,879.02元;

2012年少计收入77,761,018.72元,少列支出55,426,228.04元;

2013年少计收入38,453,711.51元,少列支出5,924,838.34元;

2014年少计收入63,281,601.80元,少列支出13,013,427.66元;

2015年少计收入45,314,769.81元,少列支出8,020,582.92元;

2016年少计收入84,309,296.50元,少列支出35,592,494.05元;

2017年少计收入155,489,974.22元,少列支出96,211,769.02元;

2018年少计收入入124,683,427.49元,少列支出53,729,992.21元;

2019年少计收入144,074,266.07元,少列支出56,819,673.56元;

2020年少计收入35,975,070.78元,少列支出3,048,675.10元;

2021年少计收入4,744,634.97元,少列支出31,358,463.47元。截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
你公司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造成少计2011年至20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多计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你公司2011年至2021年内部管理报表、损益表;
2. 《2011-2021年管理报表内外销收入记账流水》;
3. 《2011-2021年管理报表销售出货汇总表》、《国内销售出货汇总表2011-2021年(销售部)》、《国外销售出货汇总表2011-2021年(销售部)》;
4. 《2011-2021XXX主体内外销收入记账明细》、
5. 2011年至2021年你公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及关联公司2020年至2021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
6. 《2020-2021年管理报表与报税报表差异汇总表》、《2011-2022年管理使用报表与报税报表国内销售差异汇总表》及相关附件;
7. 《2011-2021年管理流水成本与XX主体成本差异》;
8. 《2011-2021XX&香港销售合同》、《2011年-2021年银行账户银行流水》、《2011-2021年销售出货单》;
9. 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询问笔录。
补个税的依据:
(一) 你公司2018年至2022年期间,向股东派发股息红利,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8年派发股息红利26,000,000.00元,
2019年派发股息红利39,119,989.39元,
2020年派发股息红利16,019,026.48元,
2021年派发股息红利17,412,416.05元,
2022年派发股息红利3,185,424.32元,
截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你公司未按税法规定代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2011-2022年股东分红明细表》、银行流水回单;
2. 《2011-2022年股东分红转存再投资明细表》、银行流水回单;
3. 3.《股东分红后转生产经营购买材料款》、银行流水回单;
4. 4.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经理询问笔录。
(二) 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累计向公司人员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16,223,987.00元,截至我局进场检查之日,你公司未全额按税法规定代扣缴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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