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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和包装废物法规PPW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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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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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欧盟包装和包装废物法规(“PPWR”)将于 2026 年 8 月 12 日生效。届时,制造商必须做好准备。新法规 (EU) No 2025/40 是欧洲绿色协议的一部分,为循环、资源节约和气候中性包装行业设定了方向。 PPWR 涵盖包装的整个生命周期——从生产和投放市场到再利用、回收和处置。目标是向协调的循环经济过渡,其中所有包装将逐步实现可重复使用或可回收,并减少所有行业的包装废物。

对于制造商、进口商、供应商和分销商(“经济运营商”)而言,这意味着重大变化。新规定规定了包装的可持续性和标签要求,以及经济运营商记录和监控合规性的行动。该法规适用于欧盟市场上投放的所有包装,无论包装类型或使用的材料如何。作为欧盟法规,PPWR直接适用于所有欧盟成员国,并将于2026年8月12日生效,经济运营商必须提前为新要求做好准备。

制造商必须审查并调整其流程,以确保其包装符合法规要求。进口商、供应商和分销商必须准备审查文件。

1. 主要合规义务

制造商必须履行多项义务。遵守该法规的主要义务是:

从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包装材料将适应新要求!
从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标签将适应新要求!
进行合格评定,
建立技术文件,
发布欧盟符合性声明,
在产品登记册(成员国提供的国家登记册)中注册,
提交年度报告。
2. 包装(物质和标签)的法律要求

该条例规定了固定日期和目标时间表。以下内容基于固定日期。所有制造商必须在以下日期之前检查其包装并确保其符合物质和标签、标记和信息要求:

a) 物质要求(法规 (EU) No 2025/40 第 5 – 11 条)

自2026年8月12日起,该条例限制了包装中铅、镉、汞和六价铬的浓度总和,并对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 (全氟烷基物质和多氟烷基物质)设定了限量(第五条第(4)、(5)条)。
从2026 年 8 月 12 日起,所有包装必须可回收。如果包装设计用于材料回收,并且一旦成为废物,可以单独收集并有效地大规模回收,则包装被认为是可回收的(第 6 条)。
自2028 年 2 月 12 日起,咖啡或茶袋等包装以及贴在水果和蔬菜上的粘性标签必须在工业控制条件下可堆肥(第 9 条)。
自2030 年 1 月 1 日起,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确保包装设计达到功能所需的最低限度(第 10 条)。
从2030 年 1 月 1 日起,包装可回收性的新性能水平将适用。必须实现至少 70% 的回收率(“回收设计”;“DfR” )(第 6 条第( 3) 款)。
自2030 年 1 月 1 日起,规定了塑料包装中回收成分的最低百分比,该百分比因包装类型而异,在 10% 至 35% 之间(第 7 条)。
从2038 年 1 月 1 日起,包装必须采用至少 80% 的可回收设计(“Design for Recycling”;“DfR”)(第 6 (3) 条)。
应在技术文件中证明符合可回收性要求。

b) 标签、标记和信息要求(法规第 12 - 15 条(欧盟)
没有 2025/40)

自2026 年 8 月 12 日起,包装上必须标有详细信息,作为批次号或序列号等识别特征,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注明其名称、品牌和地址(第 15 条第 (5)、(6) 条)。
自2028年8月12日起,包装必须标有包含其材料成分信息的象形图,以方便消费者分类(第十二条第一款)。
自2029 年 2 月 12 日起,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必须贴有二维码标签(第 12 条)。
如果有关包装的环境声明超出了法规规定的最低要求,并且明确了该声明是否涉及包装或包装的一部分(第 14 条),则允许有关包装的环境声明。
3. 生产者登记册和经营者年度报告

该法规为生产商、制造商、供应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分配了具体责任。

生产者必须在提供包装或包装产品的每个成员国的生产者登记处登记包装信息。 “生产者”一词已被重新定义,经济运营者必须确定其在 PPWR 下的角色以履行其义务(第 44 条第(2)款)。
生产商需要每年向主管当局报告其在各自欧盟成员国首次提供的包装质量(分为不同类型的包装)或他们拆开包装产品总量的包装总量(第 44 (10) 条)。
制造商需要根据内部生产协议进行合格评定程序,以证明其符合法规的要求。这需要制造商进行技术测试和记录,并且可能需要外部科学顾问。获得积极评估后,制造商必须发布欧盟符合性声明,并保留所有文件和技术档案(第 15 (2)、38、39 条)。
供应商必须向制造商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文件以进行合格评定(第 16 条)。
进口商需要确保制造商已经进行了合格评定,并且包装符合法规的要求(第18条)。
经销商必须验证生产商和包装标签是否符合该法规的要求(第 19 条)。
4. 生产者登记册由谁建立?

PPWR 还对欧盟成员国规定了义务。他们必须建立必要的系统和基础设施来监控合规性(“生产者登记册”),并规定从最终用户处返回和单独收集所有包装废物(“返回和收集系统”)。成员国还需要促进再利用和再填充系统的发展,以支持向循环包装行业更广泛的过渡(第 44 条、第 48 条)。

5. 需要采取的行动——必须做什么?

实际实施问题将通过授权法案进一步明确,但基本规定自2026 年 8 月 12 日起适用。经济运营商需要尽早评估自己的角色,以确保遵守新法规。
在 2026 年 8 月 12 日之前,制造商需要
评估所使用的包装和物质
如有必要,改变物质,
更改/提供标签
拥有完整的物质和标签文件
进行合格评定
发布正式的符合性声明
准备向当局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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