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分类:  Amazon 所属圈子: 知识产权

15000+涉案商标名单 (美国)

发帖1次 被置顶0次 被推荐0次 质量分1星 回帖互动39次 历史交流热度0 历史交流深度0%
  • 可以直接拉到附件下载,看是否包含自己的商标

  
Final Order for Sanctions 

2021年6 月8日,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查副局长发布了一项示因命令(Show Cause Order),要求深圳Huanyee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及其执行董事(以下称“被告”)说明为何不应对其违反USPTO规则和USPTO网站使用条款的行为实施制裁。被告于 2021年7月6日对此作出答复。经对被告的答复慎重考虑后,USPTO依然认为此前提议的制裁是可实施的。1.首要焦点:公开披露Show Cause Order 和被告人的答复是允许的

Preliminary Issue: Public disclosure of orders and Response in this porceeding is permissible被告声称USPTO不应在其网站上公开此行政程序的信息以供公众审查,并要求 USPTO 删除帖子和示因命令。被告声称“隐私法绝对禁止披露有关此事的信息”,并且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记录系统通知(“SORNs”)“不允许通过常规使用或其他方式为这种广泛传播提供例外。此说法是错误的。

被告作为外国个人和外国企业,不享有《隐私法》下的权利。《隐私法》通常涵盖美国公民和合法永久居民,并且仅适用于此类个人。它“没有将任何权利扩展到组织或公司”。即使被告享有此权利,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商标申请和注册记录 SORN 中的例行使用也涵盖了示因命令和答复,即“公开披露”,其中包括在USPTO的网站上提供所有类别的记录以供访问和下载,“用于与确定联邦注册商标的资格和执行商标权相关的各种商业目的。” 因此,USPTO向公众提供这些文件是合法的。

商标局还驳回了被告的其他论点:即示因命令的公开可得性及其在出版物和博客中的报道,需要美国专利商标局终止这些程序或采取纠正措施。被告引用了法条37 C.F.R. § 11.306:禁止参与美国专利商标局调查或诉讼事务的从业人员作出法外陈述,这些陈述很可能对案件中的裁决程序产生重大影响。该规则不适用于USPTO发布的行政命令。此外,如果存在包含涉嫌对被告作出错误陈述的第三方报告,美国专利商标局不是这些陈述的发布者,那么被告无权采取任何纠正措施。2.被告违反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和网站使用条款的背景及讨论

Background and discussion of Respondent's acts in violation of USPTO Rules and website term of use [图片]
被告已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超过 15,000 件商标申请。正如示因命令中详述和总结的,被申请人从事未经授权的法律实践,为商标申请人提供虚假住所信息,在声明和验证中非法输入指定签字人的签名,并违反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规则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网站使用条款。被告的答复并未提及或承认此行为。

A. 法律实践未经授权

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规定,只有在美国州或司法管辖区的最高法院获准执业的律师(“美国执业律师”)才能代表他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处理商标事务。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就商标事务进行执业包括所有“法律相关服务可理解为与向专利局提交的任何相关事项。与代理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管理的法律或法规下的权利、特权、义务或责任有关的商标注册。” 非美国执业律师的个人不得代表他人 (1) 向考虑提交美国商标申请或申请相关文件的申请人或注册人提供建议;(2) 准备或起诉任何美国商标申请、答复或注册后维护文件;(3) 签署对申请的修改、对审查意见的答复、向局长提出的请愿书或更改通信信息的请求;(4) 授权对申请或注册进行任何其他修改。Huanyee宣称其协助客户注册商标,已提交超过 30,000 件国际商标申请,包括在美国,并通过其网站提供美国商标注册服务。

被申请人无权代表他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申请。张女士不是美国执业律师,Huanyee 也没有在职美国执业律师来监督被告方的工作。“Yusha Zhang”和与被告相关的电子邮箱出现在 1,700 多份商标申请和注册的通信字段中,这些申请和注册命名通过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电子申请系统(“TEAS”)提交的不同的据称无人代理的申请人,据称由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提交的文件明确了huanyee的邮寄地址和huanyee.com内的电子邮箱。此外,在过去三年中,被告注册了多个 uspto.gov 帐户,并代表他人提交了14,000 多份申请和其他文件。

尽管无权在 USPTO 就商标事务进行执业,但被告仍从事此类业务,向客户提供咨询并建议其向USPTO提交商标申请和其他文件、准备和起诉美国商标注册申请、准备和提交论据和补正,并代表他人直接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沟通。

记录表明,被告从事了未经授权的活动。被告在答复中承认这一行为。参见答复第6条:指出被申请人“计划通过这一点并使其行为符合 USPTO 法规”,其中包括“与美国商标顾问合作”和答复第8条:知道其 “已经被商标局除名,并且声称他们将不再提交申请”。

B.提供虚假住所地址 

自 2019 年 8 月 3 日起,USPTO规则要求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并保持其住所地址的最新地址,并且任何外国住所的申请人、注册人或诉讼当事人必须由美国注册商标事务律师代表。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所提供的住所信息来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所有注册要求,包括外国住所申请人是否有美国执业律师代理。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商标申请中提供虚假、虚构或欺诈的住所或律师信息将受到制裁和约束。

被告显然也知道这一规则,因此以提供虚假的申请人住所地址来规避该规则。使用其uspto.gov 帐户,被告以在美国成立的各种不同法人实体的名义通过TEAS提交了4,500 多份申请和其他意见书。

当USPTO审查员开始质疑这些申请中提供的住所信息时,被申请人通过答复或初步修正在大多数申请中提供了第二个虚假住所地址。在明知这些地址实际上并不是商标申请人的实际住所地址的情况下,被告在许多不相关的申请中提供了相同的第一和第二住所地址。

记录表明,被告多次故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虚假、虚构或欺诈的住所信息。答复中并未提及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供虚假住所地址的问题。

C.不允许输入他人签名

美国商标法和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要求商标在美国注册的申请必须得到经过验证的声明的支持,声明由商标所有人或经适当授权代表所有人签字的人签署。此外,在所有相关时间,USPTO规则都要求提交给USPTO的商标事宜文件上的任何签名必须由指定的签名人亲自签名。也就是说,签名必须由被指定为签名人的人以永久墨水手写,或者签名人必须是在文件上输入其电子签名的人(即亲自输入字母、数字、空格和空格的组合)。或签字人直接在电子表格的签字块中作为签字采用的标点符号)。任何人不得授权签署与商标相关的提交,也不得以电子方式或其他方式签署他人的姓名因由指定签字人以外的人或被认定为未经授权签字人的人签字而导致声明或验证不正确的,该声明或验证无效,且该声明不能作为注册的依据。

根据 USPTO 规定,在签署和提交之前必须彻底调查和阅读有关商标事务的文件,因为向 USPTO 提交商标申请的任何人除其他外证明“所有声明中的个人信息是真实的,即其中关于信息和信念的所有陈述都应是真实的”,并且“据当事人所知、所悉和所信,是在合理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后形成的。该文件不是出于任何不当目的而提交的”和“指控和其他事实论点有证据支持”和“事实论据的否认是有根据的。

被告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超过 15,000 件商标申请和其他商标申请,据信这些材料包含支持由被告而非指定签署人输入的验证或声明的签名。

被告使用他们控制的 uspto.gov 帐户通过 TEAS 提交多个不同的文件,通常在几分钟甚至几秒钟内相互提交,每个文件都声称由位于不同地理区域的不同指定签署人直接签署。 

示因命令中提到的许多被告提交的材料都包含一名在美国设有办事处的美国执业律师的签名,以及一个在中国有住所地址的申请人的签名,这些签名显然是直接输入到 TEAS 表格中的。此类提交是在 2021 年 3 月 5 日至 2021 年 5 月 6 日之间提交的,当时基本上所有从中国到美国的非公民旅行都被暂停。

提交的文件大多是快速连续提交的,同时带有位于不同地理区域的个人签名,因此这不可能是指定的签名人在提交的文件上的亲自签名。

该记录表明,被告一再违反美国专利商标局关于签名和证明的规则,并导致在数千份申请中提交了无效的声明和验证。被告在答复中承认在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的文件中输入了其他人的签名。答复第4条(表示被申请人“不知道签名要求”)和第7条(表示被申请人“不熟悉提交要求并且不完全理解 37 CFR § 2.193 下的签名要求”)。该记录的唯一结论是,美国专利商标局不能信赖被申请人提交给该局的任何文件中出现的任何签名,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每一份支持申请或其他使用证明的声明都是无效的。

D.滥用 uspto.gov 账户和 TEAS 

用户必须注册并使用uspto.gov帐户才能访问电子表格并通过TEAS提交商标文件。使用USPTO系统(包括uspto.gov帐户和TEAS)的一方受USPTO网站使用条款的约束。个人对其注册的USPTO.gov帐户下发生的所有活动负责,此类帐户仅限于注册该帐户的个人使用。在线USPTO帐户的共享违反了USPTO网站使用条款。

被告注册并共享了对至少三个独立的uspto.gov账户的访问权限,其中包括Yusha Zhang的名字。

被告使用这些帐户通过TEAS代表他人提交了数千件商标事宜。鉴于许多提交的申请往往是通过TEAS从各个账户快速连续提交的,很明显,这些账户被多个人使用,而不仅仅是张女士。该记录表明,被告使用uspto.gov帐户和TEAS多次违反USPTO规则和网站使用条款。被告人的答复中并未回应此问题。3.被告针对示因命令的论点

Respondents' arguments in response to the Show Cause Order [图片]其答复表达了“对示因命令中的许多断言”的不同意见,但没有提供反驳证据。被告最终承认违反了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和网站使用条款,但试图通过质疑行政制裁程序和发布制裁的权力来为违规行为开脱并避免制裁。此外还辩称,不应对其实施制裁,因为被告不熟悉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的要求,没有故意违反这些要求,并且正在采取行动纠正提出的问题。如下所述,这些论点没有说服力。

A.不需要听证 

被告辩称,这些程序是不适当的,这是基于错误的假设,即 USPTO 制裁被申请人的权力仅限于 35 U.S.C. 第 32 条,这需要有机会在诉讼程序中举行听证会,以暂停或排除代理人、律师或被认可在商标局代表申请人的个人/公司的后续执业,因为无资格、坏名誉、严重不当行为或未能遵守既定的规定。具体而言,其答复声称在 USPTO 在行政法法官面前,在被告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举行面对面听证会之前,不允许对机构进行制裁,并且制裁必须仅限于在特定时间限制内发现的不当行为。被告把35 U.S.C. 第 32 条用错了地方,原因如下:

首先,根据法规的条款,听证会仅限于暂停或排除从业者在办公室的进一步执业的程序。这不是暂停或排除律师、代理人或被认可代表他人的程序。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代理规则,张女士和Huanyee的任何员工均未被认可在该办公室执业。

第二,35 U.S.C. § 2(b)(2)(A) 赋予该办公室单独的广泛权力,以制定管理该办公室程序进行的法规。国会赋予局长管理该局和商标注册的权力和责任。当前的行政程序涉及解决被申请人在商标事务中的不当提交以及被申请人一再不遵守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和网站使用条款的问题,局长有权对被申请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或制裁。

第三,Show Cause Order 中引用的37 C.F.R. § 11.18(c)对此类行政程序作出规定。该条款规定,可以在“通知和合理的答复后”实施适当的制裁和行动。示因命令中已向被告发出此类通知,其中解释了制裁的理由,并且被告能通过说明不应实施示因命令中提议的制裁来做出回应。被告已提交了一份回应,该回应已被考虑。简而言之,在实施适当制裁之前,无需举行听证会即可提供充分的正当程序。

B. 局长制裁被告的权力已适当授权给商标专员

被告声称局长不能将制裁答辩人的权力下放给商标专员,也不能规定进一步下放该权力。这些论点也毫无依据。

如上所述,这些程序的授权来自 35 U.S.C. § 3(a)-(b) 和 37 C.F.R. 第 11.18(c) 条。局长管理该局和商标注册的固有权力是制裁那些违反 USPTO 规则提交商标申请的人。

此外,根据 35 U.S.C. §3(a)-(b),局长已明确授权商标专员实施 37 C.F.R. 允许的此类制裁或行动。§ 11.18(c) 被认为适用于商标事务,并以其他方式在商标相关事务中行使局长的权力,并且还规定这种权力可以进一步授权专员。参见一般性授权在商标诉讼中发布制裁(2020 年 1 月 14 日)。 

规定美国专利商标局权力和职责的法定条款明确规定,授予美国专利商标局或其主任的权力可以“根据局长的决定”进行授权。在没有违背国会意图的情况下,重新授权被推定是允许的。

在此问题上,商标专员将根据其在涉及商标的事务中代表局长行事的授权发布此最终制裁命令。商标审查副专员根据同一授权发布示因命令。

D.不熟悉 USPTO 规则和承诺的纠正措施不能使被告免受制裁

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论据或证据来反驳示因命令中的制裁。相反,受访者认为制裁是不合理的,因为他们“不熟悉备案要求,在聘请律师之前没有完全理解签名要求”,并正在采取纠正措施。被告进一步辩称,对法律的无知意味着他们的行为不是故意的,因此,他们的“错误”应该是可以纠正的,并且不会受到制裁,尤其是那些会影响商标申请人的制裁。如下所述,这些论点并未提供不应实施制裁的正当理由。 

首先,那些参与商标注册过程的人被假定为了解管理规定并行为合规。当事人有责任遵守商标事务的实践规则。申请人若称误解了官方要求,并不会改变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对欺诈的裁决。

其次,被告声称对法律的无知不能为逃避制裁提供任何辩护或借口。无论法律是成文法还是正式颁布和公布的法规,无知不是辩护的原则都适用。此外,任何选择被告作为其代理的商标申请人应要为其选择的代理的行为负责。

第三,被告的行为不必是因为故意才应受到制裁。不当行为是故意还是疏忽是可用于确定适当行动或制裁的众多可能考虑因素之一。

尽管故意并不是制裁的必要条件,但目前的记录充分支持认定被告故意违反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这一事实。被告将自己描述为“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注册”的“专注于国内外知识产权事务的中国知识产权事务所”,“与多家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关系在一百多个国家,自己是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其业务包括商标、专利、版权申请。作为在中国注册的商标代理人,与其他国家的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合作以确保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客户的知识产权,受访者清楚地知道美国的商标注册流程与中国和任何其他国家一样,是合法的,受法律法规制约。此外,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了超过 15,000 件商标事项的申请后,被申请人通常会在通过TEAS提交的每张表格上看到条款、条件、声明和警告,以及从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到的审查文件中适用的法律要求,因此被告应知其参与了受法律法规约束的法律程序。

被告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大多申请都是通过TEAS提交的新申请。官方要求新申请提供声明,即声称申请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申请表以要求申报人确定他或她的身份(即申请人或律师)开始,并以要求确认签署人的声明结束。被告谎报了他们的身份,并将申请的提交人误认定为申请人或律师,事实上两者都不是提交人。然后,被告在声明中不正当地输入了指定签字人的签名,明确声明“虚假陈述等可处以罚款或监禁,并且此类故意的虚假陈述等可能危及申请或提交或由此产生的注册的有效性”。未经指定签署人签署的验证或声明无效,因此注册无效。

被告还经常为申请中指定的申请人提供虚假住所地址,表示实际居住在中国的申请人居住在美国。即使在收到对申请人的住所提出质疑并特别告知答辩人由美国持牌律师代表外国住所的申请人的要求的官方通知后,被告要么提供另一个虚假地址来规避该要求,要么通过在自己准备和提交的文件上输入这些律师的姓名、签名等信息来表明客户由美国执业律师代理。

鉴于这些情况,即使不知道禁止其行为的 USPTO 规则中的确切官文,被告也不能认为他们在 USPTO 之前的行为是适当的或被允许的。被告根本不顾其行为是否被禁止而采取鲁莽的行动,或者,他们进行了协调和主观努力,以规避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要求来进行美国商标注册。无论是哪一种行为,被告提交的数千份包含虚假事实陈述的商标文件都是故意的,构成欺诈。被告的行为不可通过重新发布或复审得以纠正。
 
4.制裁令
Sanction Ordered [图片]
在仔细考虑了被告的论点和解释后,被告未能说明为什么不应实施示因命令中提议的任何制裁。根据其行为性质,有必要进行制裁以解决和威慑被告公然藐视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和在商标事务中不当提交的信息,并警示其他类似行为。

在确定适当的制裁时,可能会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不当行为是否是故意的,是活动模式的一部分还是独立事件,是否影响了整个申请程序或一个特定提交,当事人是否曾在其他事项有类似行为,其行为是否有意,对行政程序的时间和费用的影响,以及阻止当事人行为的成本。根据记录和上述考虑,责令进行以下制裁:

A.涉及被告提交的意见书的程序被终止

如上所述,被告的争议行为是有意为之,旨在规避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该行为影响了数以千计的申请,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虚假的和欺诈性材料,并对联邦商标注册程序的一致性产生不良影响。

美国专利商标局和公众注重在商标注册中提交的文件和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被告提交的申请和其他文件中的事实是虚假的,并为得到相应人签名的验证或声明的支持,签名也不是由指定的签名人亲自输入的,因此是无效的。被告的行为被归咎于被告代表申请人签名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文件的申请人。
所涉行为的恶劣性质需要终止诉讼程序。比终止程序更小力度的制裁不会纠正行为或阻止被告或第三方从事类似行为。涉及故意规避 USPTO 规则和欺骗 USPTO 的计划是导致终止的严重不当行为的缩影。
此外,不能依赖提交的内容来支持或维持注册,因此可能不会被赋予任何权利。申请中的声明无效,注册后备案的声明同样。根据所提供的事实,无效声明使申请和任何注册后申请实际上无效,并且无法修复。申请人、注册人或美国专利商标局将时间和资源用于进一步审查已知存在此类致命缺陷的申请或注册后申请,对申请人、注册人或美国专利商标局均无益。
因此,所有涉及被告提交或通过张女士或Huanyee的任何管理人员、雇员或代理人注册或控制的uspto.gov帐户提交的商标申请程序均被勒令终止。附件 A 中列出的所有申请都将被终止,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电子记录将在适当的时候更新,以包括制裁令和TSDR中申请起诉历史记录中的适用条目,以表明申请在制裁进生效时被终止。对于在行政制裁程序之前或期间发布的附件A中列出的申请商标,美国专利商标局的电子记录将更新以包括该命令和起诉历史中的适当条目,表明该注册受制裁命令的约束。任何已提交但未决的注册将不会被赋予权利。受影响的申请人应注意,制裁令中的调查结果可能会影响注册的基本有效性。
如果任何申请人、注册人或在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之前的程序的当事方的程序被本命令终止,但可以证明特定程序不涉及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则当事方可以通过向商标局递交请愿书申请复审。
B.禁止后续的函授和提交
为阻止和防止被告继续在商标事务上进行未经授权的实践,并以其他方式违反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和网站使用条款,被告不得准备、签署或提交任何文件,或在任何情况下提出或质疑任何问题。代表他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的正在进行的申请程序或任何未来的商标程序。张女士及Huanyee的任何员工、管理人员或代理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代表他人准备、签署或提交商标相关文件,如果他们希望自行申请美国商标注册,则必须由美国执业律师代表。
张女士和Huanyee的管理人员、雇员和代理人未被授权或承认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美国专利商标局规则从事商标事务,因此不得代表任何申请人或注册人准备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文件或与美国专利商标局沟通代表任何申请人或注册人。与被告答复中的主张相反,被告不得“在律师的监督下使用 ESIGN-ON 方法提交文件”。TEAS ESIGN-ON 电子邮件选项不是未经授权方准备提交给 USPTO 或向 USPTO 提交文件的解决方法。USPTO 规则规定外国住所的申请人和注册人,例如被告的客户,必须由美国执业律师代表。当申请人由律师代理时,该局应仅就该申请与该律师联系。虽然律师可以依赖申请人的外国律师或代理人的指示,但律师最终负责对提交中包含的基本事实的证明和合理调查,以及使用律师的uspto.gov 帐户通过TEAS 提交文件。
USPTO 将适时删除所有受影响的申请和注册的 USPTO 电子记录中与被告相关的通信信息。如果与被告相关的通信或联系信息出现在本命令发布后提交的任何商标相关文件中,该局将从 USPTO 电子记录中删除此类信息。
此外,美国专利商标局首席信息官办公室被指示永久停用任何出现与被告相关的联系信息的美国专利商标局帐户,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被告创建或激活更多帐户。
此制裁立即生效,不影响美国专利商标局随后采取任何适当行动来保护其系统和用户免受被告持续不当活动的影响,包括发布额外命令或将被告的行为提交给相关执法机构。
 
已邀请:
要回复问题请先登录注册

加入卖家社群
关注公众号
加入线下社群
广告 ×
1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