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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恨!驳斥业余砖家又来跨境财税误导广告费超15%可据实扣除的歧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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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assert.wearesellers.com/questions/20260120/8313cb15d8e1d8d271550e2bc8a8e167.jpg
看了一个行业网红公众号,又来找银行出身的业余人士误导,

(这个网红公众号许多财税观点经常误导卖家,发财税的文章可以找个真专家来审一下稿不?会害死许多卖家的!!!)

这是文章的观点:

“至于15%的广告费抵扣上限,这更多是一个指导性的“安全比例”,前提是你无法提供充分证明。如果你的广告费确实占比很高,且能提供亚马逊后台完整的广告订单、支付流水等真实数据链,完全可以与税务局沟通,据实抵扣。核心仍是“真实性”。”

这个观点您说他不对吗?

说可以据实扣除(其实每年超过15%结转下一年)

其实潜台词是说当年可以据实扣除,实际上当年一般是限额销售额的15%,

多余要结转下一年的扣除,不停的结转。

为什么限额15%广告费这一点,我就不解释了,看下面官方解释吧。后面有链接,写的通俗易懂有道理,只是跨境这个行业也特殊啊。

建议大家选择以境内主体模式确认收入(9810或者什么全球买全球卖转口贸易的时候),没有新的文件出来之前一定要注意双限,即广告费限15%可结转下一年,佣金限5%不可以结转下一年。

也奉劝这些业余砖家以及网红公众号,不要瞎扯蛋。

你要知道,

一个1亿的卖家,广告费占比25%,

看了你们这篇文章,被你们忽悠据实扣除,没有选对模式

后面被发现要调增10%的广告费也就是1000万来缴税的,

也就是多缴税250万,虽然可以结转到下一年扣1000万,

但是对资金流的影响是巨大的,

特别如果调增前是小微企业利润不超过300万,

但是一调增,企业所得税税率就都升到了25%,

也就是说,

您这一篇文章,本来人家用赛维模式放在香港,缴税是15万(300万*5%)

您这么一忽悠可以据实扣除

好了,

真实利润税前300万-250万(广告费调增1000万应缴的税)-75万(从5%上档到25%)=-25万(负25万元)

这个网红公众号与这个砖家能负责吗?资金链都要断了,当年赚的300万都不够缴税的!!!

大家要如实反馈这个行业的真实情况,

争取政策的优化,

最好可以出文件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双限,

跨境出海非常艰然,库存链路非常漫长,征纳双方要共同争取,而不是互相为难,更不是在文章中业余的自嗨瞎扯'完全可以与税务局沟通,据实抵扣'
 
https://shanghai.chinatax.gov.cn/zcfw/zcjd/200912/t291117.html?f_link_type=f_linkinlinenote&flow_extra=eyJpbmxpbmVfZGlzcGxheV9wb3NpdGlvbiI6MCwiZG9jX3Bvc2l0aW9uIjowLCJkb2NfaWQiOiJkNzk3MzI1MmE2NmQ3ZWYyLTVlOTUxNjk5N2ZhYjUyYTYifQ%3D%3D

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的规定。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企业广告费的扣除实行分类扣除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等可据实扣除;二是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三是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支出按当年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包括2%、8%、25%)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外资企业广告费支出予以据实扣除。本条对原扣除政策作了相应调整,首先是统一了内资、外资企业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方面的扣除规定,使内资、外资企业享受公平待遇,同时规定了一个统一、较高的扣除比例,并允许超过扣除比例的部分,往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这主要是考虑到:
一是,提高税前扣除比例,有效解决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许多行业反映,内资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普遍不足,内资、外资企业处理不一致,税负不公平。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规定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从企业长期经营角度分析是适当的。
二是,近年来,我国的广告市场出现一些较为混乱的情况。有些企业不重视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而是通过巨额广告支出进行恶性竞争,有的甚至以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允许巨额广告支出直接扣除,实际上是拿部分国家税款或国家无息贷款做广告,而且许多企业越来越不考虑产品未来到底能否取得与巨额广告相对称的收益。有的所谓“明星”为企业做个广告,收入动辄几百万甚至更多,虽然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起到一定调节作用,但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难以得到根本扭转,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广告支出的均衡摊销是基于广告费用性质确定的正确的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
三是,由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可能绝对数额或相对数都较大,特别是在企业创立初期,或者新产品开拓市场初期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出现下降趋势时,可能需要加大广告宣传支出。但在市场占有率相对稳定后广告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的比重会相对固定甚至出现下降趋势。企业长期的广告宣传可能为企业带来品牌效应,甚至形成著名商标。这样的品牌、商标甚至商誉会使企业终生受益,而不是仅仅对某一个或几个经营年度发生作用。因此,企业在某些纳税年度发生的数额较大的广告支出具有资本性支出性质,不应该在发生的纳税年度全部直接扣除,而应在受益期内均衡摊销。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扣除的广告费用支出限制在销售(营业)收入的15%以内,但超过部分可以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实际上就是这一政策精神的体现。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有不少人建议具体明确“符合条件”的具体内容;有一种建议则主张删除“符合条件”,因为这类表述对纳税人来讲存在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期性,对税务机关来讲则存在不可操作性、不可执行性,不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也有意见主张将当年扣除比例提高到20%,同时明确只能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不得无限期往后结转。本条之所以保留“符合条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的形式和种类繁多,很难控制,若允许所有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国家的税收利益无法得以保障。所以条例坚持了“符合条件”的限制条件,但又没有在条例中予以具体明确“符合条件”的内容,主要是考虑到条例整体框架和结构的协调性,且这是具体的实践操作问题,宜由相应的规章去规范。但可以肯定的是,今后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将从广告的制定主体、播放渠道、相应票据依据等多方面予以明确,以便基层税务部门和企业把握政策。
另外,与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此类费用的扣除政策相比,本条增加了授权性内容,即授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规定不同于本条所规定的扣除方法、标准等的权力。之所以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作出不同于本条规定的扣除标准、方法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不同类型的企业的特殊性,使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规定,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即便是对本条规定的内容作出调整,也无需修改条例,以保证条例的稳定性。

                                                                                                                                                 以上节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连载二十八》

请各位网红以及砖家手下留情,不要给征纳双方制造矛盾,给卖家一条活路,
让高广告费或佣金超5%的卖家选择境外主体确认收入的赛维模式,
留点力气多请高层优化涉税政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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