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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产品安全法-婴幼儿玩具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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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二期《产品安全四法》修订专题说明会的答疑环节,由于收到大量咨询,我们将对同类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后另行发布。
此外,针对个别产品相关问题,我们正着手准备发布通用性解答,以便让更多用户能从中受益。目前我们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以尽早给出答复,恳请各位予以理解。
(适用于婴幼儿的玩具产品)
【问题1】婴幼儿玩具(3岁以下适用的玩具)具体指哪些产品?
【回答】
根据国际标准ISO/TR 8124-8:2024规定,婴幼儿玩具是指专为出生后36个月以下的婴幼儿设计的游乐用品。这类玩具需满足以下特征:婴儿自出生起即具备听觉功能,能够主动朝向声音来源方向并被吸引;在出生后约3个月时,已能抓握物体,并通过手口协调感知物品(数据来源:ISO/TR 8124-8:2024)。针对出生后36个月以下婴幼儿的身体发育、心理发展水平,以及兴趣与行为
模式,根据其具体需求,将玩具的尺寸、功能及结构等要素纳入监管范围。该法规旨在通过限制措施,防止因36个月以下婴幼儿玩具中的部件误食导致窒息或身体受伤等危险情况的发生。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作为婴幼儿玩具受监管的对象,是指专为36个月以下婴幼儿游戏设计的玩具。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婴幼儿日常消费品、家用产品(如育儿用品等)都属于婴幼儿玩具的范畴。详细解读内容请参阅《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特定产品相关实施及解释》的相关条款。
【问题2】
请说明判定产品适用年龄为3岁以下的判断标准。
【回答】
产品的目标年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定:①基于合理依据;②与广告宣传的预期目标年龄一致;③不低于同类产品设定的最低目标年龄;④不超过普通消费者可合理推断的最低目标年龄。例如,符合3岁以下婴幼儿体型的婴儿健身架(设计让尚不能站立的宝宝也能躺着玩耍)、考虑到孩子会把东西放入口中探索的特性而采用小尺寸咬合设计并可重复清洗的磨牙玩具等,均被认定为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的玩具。此外,婴儿用品卖场销售的玩具等商品,若普通消费者合理认为属于3岁以下适用范围的,也可视为此类玩具。
若销售方式可推定为针对3岁以下儿童,则需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据此判定该产品适用年龄范围。对于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以外人群售的玩具,必须做好以下几点:首先需要明确标注适龄范围说明;其次要确保产品包装上明确标注“非3岁以下婴幼儿适用”字样;最后严禁采用可能引发误解的广告宣传或销售方式。关于适龄设定的说明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需要满足婴幼儿发展阶段无法理解的复杂操作和思维能力要求;其次,必须采用真实还原的车辆引擎、齿轮等细节设计,这些元素是三岁以下儿童无法认知的;最后,设计中需包含符合官方公布的3岁以上动画游戏角色形象。但即便是这类玩具,只要其包装或销售方式中明确标注适用年龄为1岁等信息,导致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属于3岁以下儿童玩具的情况,就可能被纳入监管范围。
 
【问题3】
关于本公司经销产品是否属于需受监管的婴幼儿玩具(包括是否为普通消费者在家庭环境中使用而设计的产品),应当由谁来确认?具体应如何进行确认?最终的判定权又该归属于谁呢?
【回答】
关于婴幼儿玩具的监管范围,相关政令和解释通达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从事消费类生活用品的国内外制造及进口企业,必须首先深入研读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通达文件,确认自家产品是否属于监管对象后,方能依法合规。所有从事消费类生活用品生产或进口的企业,都负有遵守《消费类生活用品安全法》的法定义务。在此情况下,若企业方遇到难以判定是否属于违规产品的具体情况,请整理产品规格、设计细节等相关内容,并查阅相关法规及通达文件中的规定条款,最终请向拥有婴幼儿玩具违规判定最终解释权的经济产业省本部产品安全课或各地方经济产业局进行咨询。
 
【问题4】
原本并非为婴幼儿设计的玩具,如果在上市后被婴幼儿使用玩耍,是否会被认定为具有婴幼儿适用性,从而可能成为监管对象?
【回答】
本法规对婴幼儿玩具的监管旨在: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且存在长时间接触风险的玩具,通过限制其使用,预防因玩具引发的窒息、身体损伤等危害。即使某些玩具并非专为3岁以下婴幼儿设计,或并非用于游戏用途,即便不能完全排除婴幼儿偶然将其作为玩具玩耍的可能性,也不属于本法规的监管范围。(销售业务的经营理念)
 
【问题5】
在餐饮店作为赠品、活动奖品或促销宣传品免费发放的玩具,是否也属于需要遵守规定的范畴?
【回答】
根据《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规定,此类案例中分发的玩具应被归类为“消费生活用产品”。因此,若发生重大产品事故,相关制造商等企业必须向国家履行报告义务。此外,关于该玩具是否属于婴幼儿用品的监管范畴,需要根据具体个案进行判断。作为商品
或服务交易中附带提供的赠品、奖品等所谓“赠品”,无论是作为销售业务提供的产品,还是以普通消费者为对象提供的产品,均需纳入婴幼儿用品的监管范围。例如,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附赠的赠品,或是餐饮店为儿童套餐提供的免费小食等,均应视为销售业务范畴内的商品。特别说明:本规定最终面向普通消费者完全免费转让。即使属于不用于销售的婴幼儿玩具,当制造商向销售商批发时,仍需履行申报义务并进行技术标准符合性确认,同时必须标注儿童PSC认证标志。
 
【问题6】
面向幼儿园、托儿所等机构销售的婴幼儿玩具是否属于监管对象?
【回答】
若在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销售的商品,并不意味着会立即被排除在监管范围之外。专门为幼儿园、托儿所等场所设计的婴幼儿玩具(如设施内配备的玩具等),可免于监管。但若产品虽为设施专用,但其设计用途可能适用于家庭使用,则仍需纳入监管范围。
 
【问题7】
当制造或进口企业为流通3岁以上儿童产品而进行销售时,若销售商擅自将产品包装成3岁以下儿童适用商品(如尿布组合销售等),这种情况是否构成制造或进口企业的违规行为?
【回答】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根据产品结构判断目标年龄为3岁以上,却未履行申报、技术标准符合性确认等义务时,若销售方通过“婴儿套装”等可能被误认为是3岁以下儿童玩具的广告或销售方式进行销售,普通消费者极可能误将玩具提供给3岁以下婴幼儿。这种情况下,小零件误吞可能导致窒息或身体损伤,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正如上述情况所示,即便是原本不受监管的产品(例如面向3岁以上儿童的玩具),只要其销售行为被合理推定为针对3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就应当被纳入监管范围。若持续存在相关问题,我们可能会要求销售企业说明其对相关法规的理解和遵守情况。因此,销售企业需要深入学习婴幼儿玩具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优化销售方式确保产品安全,避免消费者面临安全隐患。此外,对于从事制造或进口业务的企业而言,为避免此类混淆情况发生,必须在自家销售的产品上设置明确标识,例如标注“本产品不适用于目标年龄层或3岁以下儿童”等警示信息,以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在此情形下,对于从事制造或进口业务的企业,我们可能会重新核查该产品是否属于监管范围(需综合考虑销售形式等因素)。若相关企业明知存在可能被误认为是面向三岁以下儿童的玩具广告或销售方式,却放任不管,将追究其责任。因此我们希望相关销售企业能够正确理解法规要求,并充分认识到销售方式对保障消费者安全的重要性。当存在不当销售方式且可能危及婴幼儿生命健康时,依据《消除危险法》规定,有关部门可能对相关企业采取报告征收、现场检查等强制措施。(针对已生产或进口但尚未实施相关规定的商品的应对措施)
 
【问题8】
在2025年12月25日新修订法律正式实施前,是否仍可销售带有儿童PSC标识的婴幼儿玩具?
【回答】
对于2025年12月25日(令和7年)实施后制造或进口的婴幼儿玩具,若在实施日后完成申报并履行技术标准符合性确认等必要义务,即可标注儿童PSC认证标志。此外,从事前准备的角度出发,若在令和7年9月25日之后完成预先申报并完成必要技术标准符合性确认等手续,即可销售带有儿童PSC标志的产品。但若发现未进行预先申报或未通过技术标准符合性确认而擅自销售带有儿童PSC标志的产品,经济产业省将可能要求核查相关法令的执行情况。
 
【问题9】
在2015年9月25日(令和7年)实施事前申报制度之前,是否可以销售带有儿童PSC标识的婴幼儿玩具?
【回答】
在令和7年(2025年)9月2 4 日之前,仍处于事前申报受理阶段。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生活用产品安全法》规定,若未进行申报却在婴幼儿玩具上标注儿童PSC认证标志进行销售,将构成该法第四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问题10】
对于已符合ISO8124-1:2022及ISO8124-2:2023、EN71-1:2014+A1:2018、EN71-2:2020或ASTM F963-23标准的婴幼儿玩具,在完成备案后是否仍需接受重新符合性验证的检测?
【回答】
符合ISO8124-1:2022及ISO8124-2:2023、EN71-1:2014+A1:2018、EN71-2:2020或ASTMF963-23标准的婴幼儿玩具,即视为符合技术规范。若您已持有证明符合这些标准的检测报告,无需重复进行检测。企业需完成制造或进口业务申报,根据检测报告结果开展技术标准自主检测,并制作保存相关检测记录。在产品上标注适用年龄等必要标识,加上儿童PSC认证标志后,即可合法销售该玩具。
 
【问题11】
即使您已经持有符合ISO8124-1:2022、ISO8124-2:2023、EN71-1:2014+A1:2018、EN71-2:2020或ASTM F963-23标准的检测报告,是否仍需使用该报告来创建新的“检验记录”呢?
【回答】
根据《消除安全法》第11条第2款规定:“申报企业应当按照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要求,对涉及制造或进口的前款特定产品(不包括受该条款限制条款约束而生产或进口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制作保存检验记录。”由此可见,该法明确规定申报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检验记录的制作与保存工作。关于检验记录的具体内容,只需按照技术基准省令第14条第2款规定填写以下事项即可,具体格式不限。
一 特定产品的分类及其结构、材质与性能概述
二、实施检查的日期及地点
三、接受检查人员的姓名
四、经检测的特定产品数量
五、 检查方法
六、检查结果
此外,若您能随附检测报告等相关文件,就无需将完全相同的内容转录到检测记录中。关于检测报告中记载的事项,您只需注明“如附件●●所示”即可。需要说明的是,检测记录是申报企业为明确自身何时、如何、以何种方式确认技术标准符合性这一事实关系而必需的文件,恳请各位理解。
 
【问题12】
根据2025年12月25日实施的修订法案,届时对于已经生产或进口且处于库存状态的婴幼儿玩具,是否必须在销售时标注儿童PSC认证标志?
【回答】
对于在令和7年12月25日实施日前已生产或进口且处于库存状态的产品,根据过渡措施已被排除在管制对象之外,因此无需标注儿童PSC标志进行销售。作为婴幼儿玩具受管制的范围仅限于令和7年12月25日之后生产或进口的婴幼儿玩具。
 
【问题13】
关于2025年12月25日修订法实施前已进口的商品是否属于监管范围外,以及是否需要逐件说明现有库存商品的具体到货日期。对于法施行后到货的商品,今后是否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特定商品进行标识刻印,明确标注为法施行后制造或进口的产品;而其他商品则统一说明均为法施行前的库存商品?
【回答】
不受法规约束的产品,需能明确判定其在修订法施行前已完成制造或进口,并且该判定需在货物入库日期前完成。但关于修订法施行后制造或进口的产品,若存在企业内部制定的标识刻印位置及样式等信息,我们可能会进行核查,请您务必提前做好书面记录等准备工作。
 
【问题14】
针对婴幼儿玩具产品的监管规定,明确指出自2025年12月25日起实施管控。对于在海外生产后进口至日本的产品,其具体适用时间标准是何时?此外,关于“制造”与“进口”的判定标准应如何确定?
【回答】
对于在海外制造并进口至日本的产品,若其“进口”完成时间晚于2025年1月25日法律施行日,则属于婴幼儿玩具的监管对象(而日本国内制造的产品,若其“制造”完成时间晚于法律施行日,则属于婴幼儿玩具的监管对象)。关于进口事宜,当所有相关手续(包括通关及买卖相关手续)全部完成后,即视为进口手续正式完成。关于制造,当完成产品制作的全部工序时,即视为制造工作全部完成。此外,对于在法规实施日前已生产或进口且属于豁免监管范围的婴幼儿玩具进行销售的企业,若被要求提供证明文件,需满足以下条件:保存可追溯进货日期的凭证材料、建立能确认生产或进口时间的批次编号管理体系,以及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必须做好记录并整理能够确认产品制造或进口时间的民间认证编号等相关信息。(个别产品)
 
【问题15】
毛绒玩具的适用年龄范围该如何确定呢?
【回答】
产品的目标年龄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判定:①基于合理依据;②与广告宣传的预期目标年龄相一致;③不低于同类产品设定的最低年龄限制;④不超过普通消费者可合理推测的最低年龄范围。销售非3岁以下婴幼儿适用的毛绒玩具时,必须做好以下三件事:首先明确标注适龄说明,其次必须使用“不适合3岁以下婴幼儿”的明确标识,最后严禁采用可能引发误解的广告宣传或销售方式。关于适龄设定的说明,通常包含以下内容:既遵循国际指南中的相关规定,也包括以下情形:例如针对动漫、游戏等角色,其制作方或发行商会将适龄标准设定为3岁以上,并对外公布。此外,这些设计需严格遵循原作角色的设定特征。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动画、游戏等作品的适龄标准,仅作为确定相关周边产品适龄范围时的参考依据之一。除该标准外,还需综合考量产品的尺寸规格、细节程度等特征,以及广告宣传和销售方式等多方面因素。
 
【问题16】
即便是以书籍形式通关并附有ISBN编码进行流通的商品,那些专为出生后36个月以下婴幼儿设计的互动绘本,是否仍需作为婴幼儿玩具接受监管?
【回答】
婴幼儿玩具是否符合标准,并不能简单地通过其通关或流通时采用的名称来一概而论。通常来说,那些仅由纸张制成的普通书籍(包括绘本),即使存在剪贴式出页或拉页等设计,只要通过文字、插图等方式传递信息或传授知识,就属于正规出版物,而不属于玩具范畴,因此不受相关法规约束。此外,对于那些并非出于娱乐目的(如享受触感)而使用薄型乙烯基材质保护纸质绘本的情况,只要包含乙烯基材质,就不属于本法规的监管范围。以布料、木材等材质带来触感体验的绘本,以及带有声音装置等娱乐功能的绘本等,均不被认定为书籍。若产品面向出生后36个月以下婴幼儿,则需作为婴幼儿玩具纳入监管范围。
 
【问题17】
在体育用品中,有些训练用产品(比如棒球练习球、乒乓球或高尔夫训练球等)不符合竞技比赛的官方标准。但这些产品不能作为竞技运动使用,那么它们是否属于玩具类商品的监管范畴呢?
【回答】
即使产品不符合体育竞技的官方认证标准,但若其主要用途是供体育训练使用,并在体育用品商店等场所销售的球类商品,则不被视为玩具。关于体育用品,只要具备足以满足奥运会等正式比赛、学校社团活动、地方体育赛事等用途的功能性产品,即可视为专为体育竞技设计的器材,不属于玩具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玩具店销售的、被广大消费者普遍认为是适用于36个月以下婴幼儿的软
质球类玩具,仅凭标注“运动训练用”这一名称,并不能规避相关婴幼儿玩具的监管规定。对于那些尺寸、材质等特征可能被误认为是36个月以下婴幼儿日常玩具的产品,必须采取避免混淆的标识方式和销售策略,确保普通消费者不会误判其玩具属性。
(容器包装上的标识说明)
 
【问题18】
对于与收纳容器配套销售的积木玩具产品,儿童PSC标识和适用年龄应标注在哪个位置?
【回答】
当将专为收纳积木玩具而设计、旨在重复使用的收纳盒与积木玩具组合销售时,该收纳盒将被视为玩具的组成部分。此类情况下,既可在收纳盒本身标注必要标识,也可采用独立包装方式(如使用塑料袋或衬纸作为容器包装),并在包装上标注儿童PSC认证标志等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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