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不建议出海企业选择9810模式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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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大型规模的跨境电商企业,总是因为这个原因,那个原因,惘然无措中选择了9810出口的报关,也为后续实际落地时相关税务、结汇、账务带来了进退两难的问题。所以企业出海,首先要找出海财税顾问进行架构先行评估。

为什么我们一般不建议选择9810模式出口?(除前期香港公司未ODI设立紧急出口外)

一、确认收入没有政策依据支持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①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②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③确定交易价格;

④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⑤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9810出口模式,货物报关出口到海外仓,并未真正实现销售,

因此在会计处理时还不能确认收入。

何时可以申报退税没有明确的税务文件

申报退税需符合最基本的三个条件:

a.货物实现销售(属于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已经转移);

b.已收到销售货物的外汇款;

c.收到货物的增值税进项发票;

跨境电商9810出口,是跨境电商企业先将货物通过跨境物流出口到海外仓,

然后再通过跨境平台Amazom销售,但由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申报时货物并未真正完成销售,所以第一条件不能满足;

那么确认收入一般应以跨境平台Amazom的真实销售日期为准(拟IPO有更严格的标准,不再此做深度专业级讨论),

如果按照真实销售时间来确认,

通常一批货发到跨境平台Amazom销售,日销几十几百单,这批货销售完至少跨月跨年甚至卖不掉是常态,

这就给税务局核实跟进企业确认收入时期增加难度,实际业务中税务官不愿意这么做,

否则,一家9810出口的企业就得配一名专属税务管理审核员,这很不切实际。
 
二、收到外汇货款的金额与报关单金额不一致

目前出口退税收汇主要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30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文的相关政策执行,

也就是报关单的金额是100万美金,收外汇货款也要100万美金;

而实际我们在跨境电商平台Amazom销售时,会结合多种因素调动销售价,电商平台Amazom最终给跨境电商企业结算的回款与9810出口的报关单金额相差甚远。

税务局对于9810出口模式的退税,审核标准没有统一,部分税务局审核管理员视同一般贸易出口处理(这种因个人认知不到位的操作会给对跨境电商企业存在退税款返纳风险)

但完全按照现行政策,实现销售且收汇方可申请退税,

实际操作的时间维度、金额匹配、销售订单等都带来很大难度;

我们建议发货到FBA或海外仓的以一般贸易0110模式出口模式,

但是在0110出口模式当中,千万不要骗税务官说香港公司是B2B客户,因为税务官问聊天记录又拿不出来了,实话实说是ODI全资控股的子公司好了。
 
记住:真实是最有力量的。
 

小编按:

我们之前通俗的写了一篇关于9810的文章:

跨境老板选择9810报关模式的不利后果(点击跳转)

从政府统计GMV的角度来看,一定要重视合并报表GMV数据申报(如同期关联申报),而不是单纯的以国内公司,甚至推行9810模式,

捍动利益比捍动灵魂很难,有关部门让民企不留美金在境外享受汇率差,利率差,海外投资便利性,资产全球配置均衡性等等,不太好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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