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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6年1月1日起即将施行的《增值税法》我理解网店公司和主体收款公司之间的纳税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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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2024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在跨境电商的货物流通过程中:
    网店公司仅提供营业执照在亚马逊平台注册网店,把网店交给主体运营公司使用,网店公司不参与货物采购、装配及销售。主体运营公司租用网店进行产品销售。
    第一步、主体运营公司在境内向供应商采购货物,获取采购进项发票,货权转移到主体公司,未转移到网店公司。
    第二步、主体运营公司出口到海外销售,主体公司承担了海关报关、头程海运物流、海外仓储、广告推广、尾程FBA物流给消费者、亚马逊平台佣金、人员办公等各项费用的成本。
    第三步、货款通过亚马逊账号直接回流到主体公司,由主体公司报税交税,货款未进入网店公司国内账户。
所以,整个过程中,店铺公司仅仅挂名注册店铺,在商品销售前未取得货权,整个过程中,店铺公司不参与销售运营,没有进行《增值税法》中规定的转让货权的行为。
    店铺公司仅仅提供营业执照注册网络店铺,仅获取少量的店铺租赁服务租金,仅对服务承担应税责任。店铺公司不应该对商品的货权销售额承担应税责任。
    主体公司把自己的货权转移给消费者,按照《增值税法》,主体公司才是商品货物销售额的应税主体。
    境外免增值税,仅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是最新的《增值税法》,2025年还未开始施行,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一点思路,供大家讨论,但我估计这个思路的作用,最多也就趁现在税务局很多经办人都是懵的,我们遇到税务局约谈时,用此当做挡箭牌,临时狡辩一下,把纳税行为拖延一段时间,最终决策权要等庙堂之上发布新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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