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 发现 知识产权 震惊!商标暴雷再次上演?1w多个商标被无...
震惊!商标暴雷再次上演?1w多个商标被无效掉了,大家注册品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
在这份文件中提到: - 被调查者是一个单独执业者,有一小群非从业助理。 - 被调查者拥有15年的商标法经验。 - 被调查者是位于加利福尼亚州的“迈克尔·陈律师事务所”的唯一负责人。 - 在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他担任了9000多件商标申请的律师记录。 - 大多数或所有申请人都是外籍人士,并且因此根据美国法律顾问规则要求有美国持牌律师作为他们的代理。 - 被调查者在该规定于2019年8月生效时就注意到了它。

21年-22年代理的商标数量就已经高达了9000多个,真的疯狂,而且合作的还不止一家,*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达格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迈*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及大家熟知的目前已经人去楼空的*家成长。
目前陈车阳代理的品牌,律师已经被移除,代理的商标全部已经被制裁,目前没办法对商标进行任何的操作
遇到这种情况,还是要早做打算,可以重新注册个商标进行替换
还有AngusNi,这个律师也需要注意,目前因商标案件量多而在审核文件之后让律师助理进行代签文件提交
给的说法是正在积极配合协调美国商标局进行调查,但是这种说不准的,谁都不知道后面会出现什么问题,以及沟通的结果是什么样,不敢去赌的
现在的重中之重就是趁着商标没有出现问题之前,把风险提前规避掉,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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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被告表示:
a. 他已对其或其非执业助理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所有商标文件进行了深入和善意的审查,并已确定所有以他为签字人但未亲自签署文件的商标文件;
b. 他已将每一份此类商标文件书面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政策副局长办公室;以及
c.他已向与此类商标文件相关的申请人或注册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此类未经许可签署的商标文件对其未决商标申请和/或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造成的实际或潜在损害。
65. 被告表示:
a. 他已深入、真诚地审查了他或其非执业助理在被告担任申请人的代理人时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所有商标文件;
b. 他已确定所有未由指定签字人亲自签署的商标文件。被告进一步表示,他已将每一份此类商标文件书面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政策副局长办公室;以及
c. 他已向与此类商标文件相关的申请人或注册人提供书面通知,说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此类未经许可签署的商标文件对其未决商标申请和/或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造成的实际或潜在损害。
66. 被告表示:
a. 他已深入、真诚地审查了他或其非执业助理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所有发明人誓言,并已确定所有未由誓言上指定签字人签署的发明人誓言;
b. 他已以书面形式将每份此类专利文件告知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法律管理办公室;以及
c. 他已向与此类专利文件相关的发明人提供书面通知,告知他们因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此类未经允许签署的发明人誓言而对其正在申请的专利申请或已颁发的专利的知识产权造成的实际或潜在损害。
商定的制裁
71. 被告自愿同意,特此命令:
a. 被告被暂停在专利局执业十四 (14) 个月;
b. 被告将继续暂停在 USPTO 执业,直到 OED 主任根据 37 C.F.R. § 11.60 批准被告恢复执业的请求;
c. 被告应在签署最终命令之日起开始试用期,试用期在 OED 主任批准被告恢复在 USPTO 执业请求的决定后二十四 (24) 个月结束;
d. 被告应完全遵守 37 C.F.R. § 11.58;
e. 对于那些居住在外国且在专利、商标或其他非专利事务方面有直接或潜在业务需要的客户(例如,商标申请人、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当事人、专利申请人、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的当事人),被告可以通过以客户的母语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必要的 37 C.F.R. § 11.58(c)(3)(i) 来履行其在 37 C.F.R. § 11.58(c)(3)(i) 项下的义务。 § 11.58 通知和信息(包括已正确翻译成客户母语的最终命令副本):
1. 每个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以及(如适用)每个客户商标申请的“申请人信息”部分中规定的电子邮件地址,但前提是该电子邮件地址是属于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且被申请人合理地认为客户可以直接访问该电子邮件地址(即,不是属于外国推荐实体的电子邮件地址);
2. 属于客户的电子邮件地址,并且被申请人合理地认为客户可以直接访问该电子邮件地址(即,不是属于将此事提交给被申请人的外国第三人或外国实体的电子邮件地址);或
3. 将此事提交给被告的外国第三人或外国实体,但前提是:
A. 被告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外国第三人或外国实体随后及时将被告的电子邮件转发给客户,并附上翻译后的最终命令,并将转发的电子邮件抄送给被告;
B. 被告采取合理措施从外国第三人或外国实体处获悉客户确实收到了被告的电子邮件和转发给客户的翻译后的最终命令;
C. 被告根据 37 C.F.R. § 11.58(d) 提交的宣誓书详细说明了其根据上述 37 C.F.R. § 11.58(c)(3)(i) 和 (ii) 项所要求的合理措施;
和
D. 被告或其代表提交的任何恢复原职请求均列明其根据上述第 37 C.F.R. § 11.58(c)(3)(i) 和 (ii) 款所要求的合理措施的细节;
f. 被告应根据 37 C.F.R. § 11.58(f) 获得有限认可,自批准本协议的最终命令之日起三十 (30) 天,以便被告可以代表客户完成商标局任何未决事项的工作,如果此类工作无法在三十 (30) 天内完成,被告应通知每个客户,以便客户可以做出其他安排;
g. 自 37 C.F.R. § 11.58(f) 授予被告的 30 天有限认可期到期之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特此被授权自批准本协议的最终命令之日起禁用或暂停被告注册的任何 USPTO.gov 帐户(包括被告曾经建立、赞助、用于任何商标或专利事宜的所有帐户);
h.被告不得申请美国专利商标局验证的电子系统账户,不得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验证的电子系统账户,也不得将其姓名添加到美国专利商标局验证的电子系统账户中,除非且直到他恢复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执业;
i. 根据 § 11.58(f) 给予被告的 30 天有限认可期到期后,被告不得使用、评估或协助他人使用或访问任何 USPTO.gov 帐户或其他 USPTO 归档系统来准备或向 USPTO 提交文件;
j. 在根据 37 C.F.R. § 11.60 要求被告恢复 USPTO 执业资格的请求获得批准之前,被告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且 USPTO 有权禁止被告从事以下活动:(1) 开设或激活任何
USPTO.gov 帐户以用于准备或向 USPTO 提交文件;(2) 申请或试图申请任何 USPTO.gov 帐户以用于准备或向 USPTO 提交文件; (3) 核实或试图核实任何其他人与用于准备或向 USPTO 提交文件的 USPTO.gov 帐户相关的凭证;以及 (4) 赞助或试图赞助用于准备或向 USPTO 提交文件的 USPTO.gov 帐户;
k. 本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要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动采取行动重新激活任何根据本命令被禁用或暂停的USPTO.gov帐户;相反,重新激活任何此类USPTO.gov帐户完全由被告负责;
l. 被告应全力配合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以下公司进行的任何当前或未来调查:新悦科技有限公司;INIPA;深圳市标大格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卖家成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迈德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又名“IPP Master”);深圳市海域知识产权技术有限公司;一站式跨境电商服务;或被告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商标或专利文件方面与之合作的任何外国同事。
m. (1) 如果 OED 主任真诚地认为被告在其试用期内未能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最终命令(包括遵守 37 C.F.R. § 11.58)或 USPTO 职业行为规则的任何条款,OED 主任应:
(A) 向被告发出出庭令,说明 USPTO 主任为何不应针对上述联合法律结论中规定的违规行为立即下令暂停被告最多六 (6) 个月的职务;
(B) 将出庭令寄至被告向 OED 主任提供的最新记录地址;
(C) 给予被告十五 (15) 天时间对出庭令作出回应;并且
(2) 如果在收到被告的 15 天答复和答复审议期(如果有)之后,OED 主任仍然认为被告在其试用期内未遵守 USPTO 职业行为规则,则 OED 主任应:
(A) 向 USPTO 主任提交: (i) 出庭令; (ii)
被告对出庭令的答复(如果有);以及 (iii)
支持 OED 主任立场的论据和证据;以及
(B) 要求 USPTO 主任立即下令
暂停被告的资格,最多可再暂停六 (6) 个月,以弥补上述联合法律结论中规定的违规行为;
n. 此处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妨碍 OED 主任针对构成根据上一子段发出的出庭令基础的任何不当行为寻求单独的纪律处分;
o. 如果被告寻求对根据上述子段 m 采取的任何行动进行审查,则此类审查不得推迟或以其他方式暂停暂停;
p. 在被告处于缓刑期间,被告应至少每两周一次 (i) 搜索 USPTO 的在线商标搜索系统(当前位于 https://tmsearch.uspto.gov/sea ... ation)以查找将其认定为记录律师的申请;以及 (ii)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USPTO 商标审查政策局,每一份在其不知情或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提交的将其认定为记录律师的商标文件;
q.在被告处于缓刑期间,被告应至少每两个月向 OED 主任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他已完成在线商标搜索系统的月度搜索,并且(如适用)说明他未发现任何非由他提出或未经他知情和同意而以他为代理人的申请或其他商标申请;或(ii)提供上一小段所述发送给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查政策办公室的信件副本;
r. 作为恢复在 USPTO 执业资格的条件,被告应向 OED 主任提供一份符合 28 U.S.C. § 1746 的声明、宣誓书或声明,并由被告签署,表明其已成功完成六 (6) 小时的道德/职业责任继续法律教育学分;
s.被告在其恢复商标局执业资格后开始的缓刑期间,应有一名商标执业监察员,商标执业监察员应是一名律师,(1) 是美国 50 个州、哥伦比亚特区或美国任何联邦或领地最高法院的正式律师,(2) 在缓刑期间在该法院处于“活跃”状态,(3) 在被告恢复商标局执业资格前至少五 (5) 年一直在商标局持续从事商标执业;
t。答辩人应当在其恢复专利局执业资格后开始的缓刑期间内拥有一名专利实践监察员,且专利实践监察员应当是 (1) 经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可以在该局从事专利事务的人员,(2) 在缓刑期间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处于“活跃”状态,并且 (3) 在答辩人恢复专利局执业资格前至少五 (5) 年一直在该局持续从事专利实践;
u. 商标实践监察员和专利实践监察员可以是同一个人,只要该人满足上述商标实践监察员和专利实践监察员的资格要求;
v. 在被告恢复原职之日起的缓刑期间,被告应向每位实践监察员提供事务所文件、客户记录以及实践监察员可能要求的有关第 w 和 x 项所述报告、调查和审计的其他信息;
w.在被告恢复原职之日起的缓刑期间,每三 (3) 个月,每个实践监察员应向 OED 主任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以核实实践监察员的专业意见(在进行合理调查后形成,包括对合理数量的被告文件进行审计)是否表明被告获取和评估有关客户商标或专利事宜的信息的流程足以确保被告向 USPTO 提交的文件符合 TMEP 和 MPEP。实践监察员向 OED 主任提交的季度报告应具体说明其对被告流程的担忧以及被告为解决此类担忧而打算进行的更改。此外,实践监察员向 OED 主任提交的季度报告应指出实践监察员专业意见中代表需要采取纠正措施的重大问题的具体文件;
x.执业监察员的初始报告应在批准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在商标局执业的请求之日起九十一 (91) 天内及时提交给商标监察局局长;执业监察员的后续季度报告应在此后每九十 (90) 天及时提交一次(即,在批准此类请求后 181 天;在批准此类请求后 271 天;等等);
y. 被告负责及时提交执业监察员的季度报告,被告未能确保执业监察员及时提交所需的书面报告,应成为 OED 主任根据上述子段 m 发出说明理由的适当理由;
z. 执业监察员的报告、询问和审计旨在提高执业监察员协助被告在办公室以胜任和合乎道德的方式代表客户的效率。如果执业监察员对前几段中提到的任何审计方面有顾虑,则执业监察员应向被告提出建议或推荐,以减轻此类顾虑并帮助确保实施审慎有效的程序。
具体而言,(a) 商标实践监察员应提出必要的具体建议,以确保答辩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商标文件符合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的所有规定;以及 (b) 专利实践监察员应提出必要的具体建议,以确保答辩人向商标局提交的专利文件符合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的所有规定;
aa. 被告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每当实践监察员查看机密客户信息时,实践监察员均理解并同意此类事项根据 37 C.F.R. § 11.106 应保持机密;
bb. 被告应负责支付与商标实践监察员和专利实践监察员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实践监察员的成本、费用和费用(如果该实践监察员收取任何费用);
cc. 最终命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商标局在以下情况下考虑本纪律处分程序的记录,包括最终命令:(1)在处理商标局注意到的有关被告的任何进一步投诉或类似不当行为的证据时;和/或(2)在未来针对被告的任何纪律处分程序中(i)作为在确定将要施加的任何纪律处分时应考虑的加重因素,和/或(ii)反驳被告或其代表的任何声明或陈述;和/或 (3) 与被告根据 37 C.F.R. § 11.60 提交的任何复议请求有关;
dd. OED 主任应在 OED 的电子 FOIA 阅览室以电子方式发布最终命令,该阅览室可通过办公室网站公开访问:https://foiadocuments.uspto.gov/oed/;
ee. OED 主任应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与以下内容实质一致的通知:
暂停和缓刑通知
本通知涉及加利福尼亚州 Diamond Bar 的 Che-Yang Chen 先生,他是哥伦比亚特区执业律师,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或(“办公室”)执业。Chen 先生还是 USPTO 注册的专利律师(注册号 64015)。USPTO 局长已暂停 Chen 先生在该办公室执业十四 (14) 个月,并对他处以缓刑,并下令在恢复其在该办公室执业后正式监控他的商标和专利执业情况。此项纪律处分基于 Chen 先生违反了 USPTO 职业行为规则的以下规定:§§ 11.101(能力不足);11.103(缺乏勤勉);11.104(a)(3) 和 (b)(与客户沟通不足); 11.303(a)(1) 和 (3)(对仲裁庭 — 即美国专利商标局 — 缺乏坦诚);11.503(a) 和 (b)(未能充分监督非执业助理);11.505(协助他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进行未经授权的执业);11.804(c)(从事涉及不诚实、欺诈、欺骗或虚假陈述的行为);以及 11.804(d)(从事有损美国商标注册和美国专利颁发程序完整性的行为)。陈先生是 Michael Chen 律师事务所的唯一负责人。在所有相关时间,陈先生与众多位于国外的商标和专利公司保持着业务关系。在与这些公司的业务关系中,陈先生成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2 年 12 月期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 9,000 多份商标申请的外国商标申请人的代理律师。被告每份商标申请获得 20 至 50 美元。此外,在与外国公司的业务关系中,陈先生成为 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8 月期间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的 2,000 多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代理律师。陈先生每份外观设计申请获得 100 至 250 美元。关于他在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不道德商标行为,陈先生违反了多项道德规则和商标实践规则。他非法指示他的助手在随后提交给商标局的商标文件上签名,其中许多文件包含宣誓,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单方面程序中依赖这些宣誓就申请人各自的知识产权作出事实和法律裁定。这种行为违反了 37 C.F.R. § 2.193 中规定的商标签名规则和商标审查程序手册第 611.01(c) 节中规定的明确指导。陈先生还非法允许他的非执业助理起草对审查决定的答复,这些答复通常包含法律论据,然后指示他的助理审阅、签名并将对审查决定的答复提交给美国专利商标局 - 即协助在 USPTO 进行未经授权的法律实践。他在向 USPTO 提交商标文件时未进行合理询问,也违反了 37 C.F.R. § 11.18。关于他在 USPTO 的不道德专利实践,陈先生在向该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签署了其客户的名字作为发明人誓词,违反了 37 C.F.R. § 1.4(d) 中的专利签名规则。陈先生还非法签署并提交了设计专利申请,声称客户具有微实体身份,而客户并不符合微实体身份。他还违反了 37 C.F.R. § 11.18,在未进行合理调查的情况下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专利文件。此举是陈先生与 OED 主任根据 35 U.S.C. §§ 2(b)(2)(D) 和 32 以及 37 C.F.R. §§ 11.19、11.20 和 11.26 的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的结果。涉及从业人员的纪律处分决定已张贴在招生和纪律处分办公室阅览室供公众阅读,网址为:https://foiadocuments.uspto.gov/oed;
ff. 根据被告的同意,被告放弃根据 37 C.F.R. § 11.56 寻求重新考虑最终命令的所有权利,放弃根据 37 C.F.R. § 11.57 审查最终命令的权利,并放弃以任何方式上诉或质疑最终命令的权利;
gg. 在批准本协议的最终命令生效后的合理时间内,OED 主任应提出动议,不带偏见地驳回待决纪律处分;以及
hh. 作为复职的条件,被告应完全遵守 37 C.F.R. § 11.60 的所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