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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货佬儿,请理性,不然可能会摊上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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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处理了一个狗血又让人悲伤的case,我觉得非常有警示作用,必须要跟行业的兄弟们分享下。

当事人是华南城一个卖家,原来还在赛维做运营的时候我们就认识了。

是2017年一起去321抢学生的时候我们看上了同一个姑娘,最后我输了,人被他带走了,假假表示风度加了微信,中间也没太多交集,只是在朋友圈偶尔看到他的消息。后面找我买过几个账号,说他自己创业了在做亚马逊。

日常经常晒销售额,如果不是为了做培训装逼的话,那应该日子过得不错。

我们老家有句话叫做蔫人干大事,就是说平时有时候看起来不怎么起眼的家伙,经常能一鸣惊人搞个大事情出来。这哥们儿给我生动的演绎了这个谚语。

10月16日,我接到他(佟某)的微信消息说“老杨,咨询你个事儿,我女朋友说要告我强奸,你说这不是搞笑嘛 ”

搞笑?兄弟,这可不搞笑。婚内强奸听说过嘛,你这还没结婚呢。我说。强奸罪在两性关系中可是口袋罪呀,每年多少人因为管不住小弟弟胡乱播种而进去喝稀饭的呀。

那怎么办?佟某问。

你现在能给我微信发信息,说明你没事。你要怕的话就先写个委托书给我吧,反正现在派出所没找你,瞎想也没用。


事情经过:

佟某泡了个小运营,打着教人家亚马逊进阶打法的幌子,一来二去就哄上床了。

两人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佟某并没有教授女方所谓亚马逊进阶打法,倒是床上打法创新层出不穷。

在最后一次分手之约的纪念啪中,女方要求佟某一定要使用安全套,佟某心怀鬼胎假装应允。

但是在两人发生关系的过程中,佟某却偷偷将安全套摘掉。女方最终怀孕且被迫打胎,其身心健康亦遭到了损害。

该女子经过这段时间的反省,认为自己看穿了佟某的真面目,运营套路也没教,孩子都两个了,肯定不会娶自己,还这么自私的中途给小弟弟脱掉工作服,导致自己人财两空的情况下还堕了胎。

这分明就是在玩弄自己,怒火中烧,该女子到派出所报警称佟某强奸。本身,佟某并没有把这事放在心上,以为自己也是看过抖音普法视频的人,满腹自信以为警方会以纠纷为由不予处理。

然而好梦还没做几天,就在被窝里被拉到派出所了,经过审问,48小时不到就被丢到看守所以涉嫌强奸被刑拘了,案情太简单了。

兄弟,你这也不是啥大事,赶紧走个过场,交代完就可以回家了。

那天的事发经过是这样的(省略1000字)

嗯,你看下口供是不是这样,没问题感觉按手印吃吃宵夜了。

口供没问题,你们弄快点,我后半夜还得赶跟卖呢。

等等,这不是要让我回家嘛,怎么还带上铐子了。

哎哎,我不坐你们车了,我自己打车回去,你别推我了。

不对呀,你这不是送我回去的路呀,这是去哪里呀?
 
别吵,你涉嫌强奸罪,现在已经被刑事拘留了,这是去看守所呢。

啊!!!是不是觉得很搞笑,情侣啪啪不带套也算强奸?


一点不搞笑,目前本案已经进入公诉阶段了。

其实大家的争议点就是:情侣在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偷偷将安全套摘掉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奸罪?

当然,刑法细则里肯定不会说啪啪不带套就是强奸,司法实践当中争议也很大。在这里老杨发表下自己的看法。

该案的分析重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违背妇女意愿,采用强制手段压制妇女,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并同其发生关系的行为

对于定义的理解一定要灵活,这是做一个优秀法律工作者的前提,在此先要明确以下几个点:


01

强奸罪保护的利益是女性的性自主权。

该权利包括两种,其一是女性对于是否发生关系的决定权,是要不要的问题。

其二是女性对于发生关系具体条件的决定权,是怎么要的问题。


02

强奸罪的保护贯穿于发生关系的始末

不是说只要女方同意与男子发生关系,男方接下来的行为就不再构成强奸罪。

明确这两点,再引出本案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佟某偷偷摘掉安全套的行为是否属于强奸罪中的“违背妇女意愿”

“违背妇女意愿”分析首先,男女朋友关系不属于法定关系,不受婚姻关系保护,刑法实务中只是认为一般丈夫强奸妻子不会构成强奸罪,但不认可男子强奸女友就不是犯罪。

其次前述提到的条件决定权,其内容是十分具体的,包括发生关系的地点、时间、工具等:

比如说,女方同意与男方酒店做,但男方因为店铺挂了,不舍得花开房钱,直接公园草地就开搞了;或女方要求避开大姨妈再来,但男方不同意的情形等等,这都属于侵害妇女条件决定权的行为,最终男方所为会被定性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总结下就是,在性关系这个事情上,女方是有绝对的决定权,具体就是体现在老娘要不要,老娘想怎么要。只要男方违背其一而不停止活塞运动时,就有牢狱之灾。

而具体到本案当中,女方虽然同意与佟某发生关系,但是要求使用安全套,这也是条件决定权的一种(既怎么要)。

本案过程中,佟某将安全套摘掉的行为,因为没有被发现所以女子不知反抗,等到发现却为时已晚。但是做个扩张解释,如果佟某在啪啪过程中提出要将安全套摘掉,那么女友肯定是会反对的。

因此男友是通过一种偷偷摘掉安全套的(欺骗)手段,侵害了女友的条件决定权,藉此成功压制了女友的反抗,遂与其发生了关系。

基于以上分析,老杨认为佟某偷摘安全套的行为属于“违背妇女意愿”,其后同女友发生关系的行为,定义为涉嫌强奸的法律关系是没有瑕疵的。

我国刑法博大精深,作为成文法国家,男性不应该过于固化的去解读一些法条而导致徘徊在犯罪的边缘。

很多涉嫌强奸行为认定,其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都必须在具体的案件事实中加以分析确定。最终定罪的基本前提一定是该行为对妇女造成现实的危害后果有无以及大小。 

写到这里,我真心觉得,作为一个男性,如果管不住自己的下半身,又刚好遇到了一个不简单的女方,到那时候,别管你是十亿卖家还是百亿卖家,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小铁拳下爆锤下,会让你知道自己多渺小和卑微。

这个话题讲完了,因为涉及刑事案件,我不能泄露佟某和本案更多信息,不然我也可能会进去陪他一起捡肥皂。

有的男性可能会问老杨,男人如果被女人强奸了怎么办?

我回答你,凉拌吧。

如果对方是这样的

图片1.png


你就偷着乐吧,多少男人一辈子都没这望眼欲穿的机会。

但是如果她是这样的

图片2.png


那先擦干眼泪,赶紧提起裤子迅速把皮带打成死结,避免强奸变成轮奸,导致女方从猥亵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演变成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

你还想报仇,抱歉,很难,自己用纸巾擦擦接着去搬砖吧。目前在女性强暴男性这块,我国立法尚属于空白。

文末敬告各位男性朋友,一定理性使用自己的小弟弟,做到尊重女性意愿,在女性的要不要和怎么要的指导下,为自己小弟弟争取合法,合规,合情的劳动权。

如果有的朋友说我就不听,那就提前找我写好全权代理委托书,以备不时之需,好兄弟嘛,律师费打八折。

文末留两个思考题,给行业里的卖货佬儿开拓下思维。


01

女方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要求使用杰士邦,但男方坚持使用杜蕾斯,并与执意为之,是否构成强奸罪?

02

嫖娼时男方出了包夜的钱,第一次结束后女方嫌我活儿不好而拒绝第二次的需求交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按住她与其发生关系,那到底是强奸还是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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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葱小当家 - 。。。

赞同来自: y尽在不言中

女方拒绝男性,男方强行发生关系,这种情况下违背妇女意愿,应该是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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