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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卖家经营失利制造电脑病毒窃取某公司亚马逊美国78116.69美元,加拿大25385.40加元,法国10877.12欧元,意大利6391.65欧元,德国955.61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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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410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
辩护人李承宪,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7]3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荣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承宪、被害单位诉讼代理人穆孝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曾在亚马逊平台经营服装生意,因炒股亏损,遂萌生在该平台盗窃他人账户钱财之念。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小七兔杀论坛”购买“木马文件”后发送至亚马逊**交流群,深圳市某某****员工通过点击后导致电脑中毒。被告人陈某某遂远程下载中了病毒的登录浏览器,从中盗取了该公司在亚马逊平台公账户的登录账户和密码,从而盗取钱款。经查,自2017年2月27日至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盗取了深圳市某某****美国亚马逊公账户78116.69美元,加拿大亚马逊公账户25385.40加拿大元,法国亚马逊公账户10877.12欧元,意大利亚马逊公账户6391.65欧元,德国亚马逊公账户955.61欧元。被告人陈某某随后再将外币通过平台自动兑换成人民币后转入其本人中国银行卡。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缴获现金人民币254000元,作案电脑一台,中国银行卡一张。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并出具深龙检量建[2017]3792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诉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在案发前后,都有积极退赃的行为;2、被告人愿意积极配合公检法等机关,将其股票账户资金全部退还给被害人;3、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曾在亚马逊平台经营服装生意,因炒股亏损,遂萌生在该平台盗窃他人账户钱财之念。201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在“小七兔杀论坛”购买“木马文件”后发送至亚马逊**交流群,深圳市某某****员工通过点击后导致电脑中毒。被告人陈某某遂远程下载中了病毒的登录浏览器,从中盗取了该公司在亚马逊平台公账户的登录账户和密码,从而盗取钱款。经查,自2017年2月27日至3月2日,被告人陈某某先后盗取了深圳市某某****美国亚马逊公账户78116.69美元,加拿大亚马逊公账户25385.40加拿大元,法国亚马逊公账户10877.12欧元,意大利亚马逊公账户6391.65欧元,德国亚马逊公账户955.61欧元。被告人陈某某随后再将外币通过平台自动兑换成人民币后转入其本人中国银行卡。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抓获,缴获现金人民币254000元,作案电脑一台,中国银行卡一张。
另查明,被害单位与被告人均当庭确认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折合人民币801371.97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里缴获现金人民币254000元整,并于2017年11月9日冻结被告人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为6217867000005549908),当时冻结金额为人民币342100.94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电脑。
2、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赃款已被缴获及冻结,本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3日起至2027年9月12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款项人民币254000元退赔给被害单位深圳市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42100.94元退赔给被害单位深圳市某某****;责令被告人陈某某继续退赔被害单位深圳市某某****剩余损失人民币205271.03元。

三、随案移送作案工具电脑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海娟
人民陪审员 黄飞君
人民陪审员 陈冬兰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黄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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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表现良好的话减两次刑,7年估计就可以出来了,到时候不到40,还可以继续做亚马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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